為什麼公司幫客戶炒期貨涉嫌詐騙,普通員工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為什麼作為普通上班族的員工也會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甚至後期還要被定罪量刑?

首先了解一下什麼是詐騙罪。

為什麼公司幫客戶炒期貨涉嫌詐騙,普通員工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詐騙罪規定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的的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得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並主動將財物處分給行為人或者第三方的行為。

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六週歲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明知的故意,即明知是詐騙行為而實施。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公私財物。

01、不解一,公司實施詐騙為什麼不是單位犯罪?

其一,《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公司幫客戶炒期貨涉嫌詐騙,普通員工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因此只有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才可成為犯罪主體,但是對於普通的詐騙罪,其主體只能為自然人,也就是說單位不能成為普通詐騙罪的主體。

其二,部分公司的設立之初的目的就是為了實施詐騙的犯罪活動,騙取公私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其三,當然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或者集資詐騙罪等罪的主體,但是2017年最高檢的公訴廳的會議紀要中亦指出,對於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

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時,應當從能夠全面揭示犯罪行為基本特徵、全面覆蓋犯罪活動、準確界定區分各層級人員的地位作用、有利於有力指控犯罪、有利於追繳違法所得等方面依法具體把握,確定是否以單位犯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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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解二,員工不知情,即不知道公司從事的是詐騙犯罪活動,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在給自己辯解時都會有類似的言論,即“不知情”,以說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自己也是被矇騙的。

但是知不知情並不是僅憑行為人口供認定的,而且有些“不知情”辯解,並不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不知情。

而是其明知自己所實施的客觀行為會對他人或者社會產生危害,只是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

這種“不知情”不能成為行為人的免責事由。至於行為人到底知情與否、明知與否,需以客觀行為為基礎進行判斷,需以在案事實和證據予以證實。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司運作經營存在問題,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失,仍繼續在公司上班。

並對公司犯罪活動的實施起到促進等一定的作用,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間接故意,對於詐騙罪,主觀上的間接故意同樣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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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公安調查下來沒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情,那麼員工即為不知情,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則不構成犯罪。

03、不解三,普通員工會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近年來,尤其是電信詐騙作為一種新型詐騙方法,通常以集團化、專業化方式作案,一般是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後操縱整個犯罪實施。

僱傭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提供服務器改號服務,僱傭人員負責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並接聽回撥電話。

詐騙信息,詐騙電話的內容主要涉及中獎、購車退稅,網絡購物,股票走勢預測等。

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集團。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為什麼公司幫客戶炒期貨涉嫌詐騙,普通員工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多人共同實施電信詐騙網絡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

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因此對於普通員工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將被如何量刑,都是需要跟進案情綜合考慮,在公司所擔任職位,具體工作內容,上班時間長短,如何到案,違法所得情況等。

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普通員工,其家屬能做的就是委託專業刑事律師,瞭解案情,同辦案機關溝通,採取有利辯護措施,爭取做無罪或罪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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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沐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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