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或者說是案件,目前在網上引起熱議,之所以引起網友群眾關注,其實是有緣由的……

相關報道中的關鍵詞:養父、養女、性侵、未成年人、高管等,無一不撥弄著互聯網及社會大眾的敏銳神經。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曾說:當個人是孤立個體時,有自己鮮明的個性化特徵,融入群體後,所有個性化特徵會被群體所淹沒,其個體思想會被群體思想所取代。

勒龐的意思是說,孤立的個人,還是相當理智的,一旦融入一個群體時,就有著情緒化、無異議、低智商等特徵,這就是勒龐所說的烏合之眾大眾心理學的主旨、要義。

針對網絡熱議,我們大家要保持理智,不盲目加入任何一派,保持自己作為獨立個體的客觀性,避免成為“烏合之眾”。不妨用我們國家的法律來依法分析一下這個眾說紛紜的事件,對普及法律,提升素養,規範認知,不無裨益。

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一、我們先來說一下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的養父、養女問題

1、該事件中養父、女關係是否成立?

國家關於收養的法律明確規定:

收養人應同時具備: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該涉事高管四十多歲,且未婚無子女,身體健康,經濟條件不錯,初步看似乎符合法定條件,其實不然!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高管身為男性,涉事“養女”當然為女性,為預防假借收養之名以行其他不法之行為,國家法律特別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據報道,涉事“養父”與“養女”年齡相差僅二十九歲。由此可見,這個事件中的收養關係因違法而無效,況且該收養行為亦未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

因此,涉事的“養父女”關係依法並不存在,在法律層面而言,只是一個四十多歲中年男人與一個未成年女性的關係而已。

二、關於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女性的問題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1、我們大多群眾所認知的性侵未成年女性,一般與性侵幼女或者說與性侵女童概念等同,其實不然。

刑法層面的幼女,強姦罪中明確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為幼女。猥褻兒童罪中的兒童,也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性侵女性案件,依法一般涉嫌兩個罪名,一是“強姦罪”,二是“強制猥褻罪”。

針對幼女或者說女童實施性侵犯罪,不管是強姦還是強制猥褻,都應該比對成年女性的犯罪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

因此,強姦罪中規定: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猥褻兒童罪規定: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依法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關於高管強迫“養女”觀看戀童癖淫穢視頻的行為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據報道:在煙臺的公寓裡,所謂高管“養父”曾逼迫“養女”觀看戀童癖淫穢視頻,另高管“養父”家中電視上的色情片,大多是未成年人性題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駱某猥褻兒童案”指導性案例明確:行為人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據報道,涉事“養女”事發當時剛年滿十四周歲,已不符合幼女或者兒童的法定標準,如果高管“養父”強迫其觀看戀童癖淫穢視頻,是否其行為就無可指責呢?

當然不是!

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所謂“養女”,雖已不是幼女,但作為女性,她的性羞恥心理或者說性的自決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強迫女性觀看淫穢視頻的行為,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

江湖水太深,人性亦複雜;為人常洗心,勿使惹塵埃;雖有假惡醜,更多真善美;學法更守法,人生自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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