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改判!“歐普特”蹭“歐普”商標被判賠償300萬

廣東高院對“歐普”訴“歐普特”商標侵權糾紛案再審宣判


“歐普”燈具、“歐普特”燈具,這是同一個品牌嗎?

廣大消費者可要擦亮眼,兩者沒有任何關係!

歐普公司認為,使用歐普特商標銷售燈具的華生公司嚴重侵害了其商標權,一紙訴狀告上法院維權。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華升公司惡意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判決華升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歐普公司300萬元。據悉,此前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華升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了歐普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再審改判!“歐普特”蹭“歐普”商標被判賠償300萬


“歐普”訴“歐普特” 為何兩次敗訴?

2000年、2007年,“歐普”商標先後經核定註冊,歐普公司是兩註冊商標的權利人。2016年8月,歐普公司發現,華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歐普特”等字樣標識的燈類產品,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商標權,遂將其訴至法庭,請求判令對方立即停止在燈類產品上使用“歐普特”商標,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300萬元。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華升公司的“歐普特”商標與歐普公司的註冊商標“歐普”不構成近似,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足以區分兩者,故而華升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歐普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歐普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再審改判!“歐普特”蹭“歐普”商標被判賠償300萬


一字之差 商標侵權到底該如何認定?

廣東高院再審查明,歐普公司生產的歐普牌燈飾燈具先後被省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歐普”商標先後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歐普”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法院認為,華升公司在臺燈、小夜燈等燈類產品中使用的“歐普特”等商標,雖然與“歐普”商標有所不同,但對應的文字“歐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對應的英文“OUPUTE”與“OPPLE”在字母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也與歐普公司的“歐普”商標的讀音相似,從而使其與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在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華升公司仍然將近似商標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極易使消費者認為商品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繫,容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歐普公司的商業利益。遂認定華升公司侵犯歐普公司商標專用權,判令華升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為何判定300萬懲罰性賠償?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對華升公司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廣東高院審理查明,早在2011年10月,“歐普特” “OPTE 歐普特”商標在燈類商品上被申請註冊,因與“歐普”商標近似被國家商標局駁回。華升公司明知“歐普特”商標不能用在燈類商品上,仍然將“歐普特”商標註冊在其他類商品上,然後跨類別地使用於燈類商品,在網上購物平臺等大量銷售,且銷售的產品還因生產質量不合格被行政處罰,給歐普公司的商業信譽帶來負面評價。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且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可以使用懲罰性賠償。法院認為,華升公司作為同一行業的經營者,在明知歐普公司及其商標所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情況下,仍故意模仿、使用多個與歐普公司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且產品質量不合格,其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的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按照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侵權人的持續侵權時間確定賠償基數,並按照上述認定數額的三倍,結合權利人的訴訟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華升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法官說法:

判斷是否構成知名商標侵權 還應考慮註冊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

廣東高院審理該案的法官王曉明表示,對於商標權的保護強度,應當與其應有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

本案中,歐普公司請求保護的“歐普”註冊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只要一看到或者聽到這兩個商標,就會很容易聯想到歐普公司,其具有較強的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所以,對知名商標侵權的認定,除審查商標外形、字體的區別外,還應充分考慮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雖然以補償權利人損失為主,但對於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法院將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懲罰力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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