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害,受害方能否附帶民事訴訟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答案揭曉?

關於人身損害精神賠償筆者解答如下:

一、針對犯罪行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7號)進一步規定,“對於刑事案

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得更加具體,“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三個司法解釋以遞進的方式明確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純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也不管是針對刑事責任人還是刑事責任人以外的保險公司,只要受害人的精神損失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其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均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人身侵害,受害方能否附帶民事訴訟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答案揭曉?

二、受害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限於不涉及犯罪的侵權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爭執不休的話題,倍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支持者認為,儘管罪犯被判處刑罰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撫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處罰是無法替代受害人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與痛苦的,而經濟賠償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緩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傷害,犯罪案件中免賠精神撫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等於是縱容犯罪;

反對者認為,罪犯承擔了刑事責任,使受害人得到了精神撫慰,就不應另行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且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再一次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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