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是否會導致淨身出戶?

出軌是婚姻的一大殺手,當愛情走到山窮水盡的地步,怎樣通過法律手段來爭取自己最大利益是為關鍵。當一方出軌,無過錯方可以主張哪些權益?今天給大家分享兩個案例。


出軌是否會導致淨身出戶?

基本案情:王某、李某於2006年3月30日雙方登記結婚。後因王某與一異性存在不正當關係而導致夫妻關係失和,在王某、李某就此問題進行的交談中,王某自述已導致該異性懷孕,還就是否生養及引產等事宜向李某提出要求。2013年9月24日,王某書面確認了出軌的事實。嗣後,雙方曾就離婚等事宜協商未果。李某認為雙方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雙方所生之子王某甲隨李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000元;王某支付李某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認為:李某提供的對話錄音材料以及王某就其出軌的事實所寫書面材料等證據,證據之間相互關聯,彼此印證,可以證明王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事實,由此導致夫妻關係產生矛盾,王某具有明顯過錯,現李某據此要求與王某離婚,王某對離婚亦無異議,故予以准許。關於子女撫育,考慮到本案相關事實及從有利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酌定隨李某生活為宜。李某要求王某就其過錯支付損害賠償金5萬元,尚不符合法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情形,不予支持。


出軌是否會導致淨身出戶?

一方出軌,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對可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做了明確約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律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有別於且更甚於“出軌”的概念。

那證明出軌對於無過錯方又有哪些有利方面:


出軌是否會導致淨身出戶?

1、增加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可能性。

“以和為貴”的傳統思想深深影響了司法領域的家事審判,除《婚姻法》明確規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五類情形外,以其他理由第一次起訴離婚,如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絕大多數不會判離。出軌不在法定判離的情形之列,但法院可酌定其屬於法定情形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範疇,會增加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便判離的可能性。

2、在財產分割上佔有優勢。

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為例。上海市海鳴路某處房屋的產權人為劉某某及雙方婚生子張丙,其中劉某某佔2/3,張丙佔1/3。庭審中,就前述房屋價值,張甲認為為135萬元,劉某某認為為120萬元。法院認為,根據登記情況及有關事實,該房屋其中2/3應當屬於張甲、劉某某夫妻財產,鑑於張甲有上述所述(即出軌)情形,對於該房屋內夫妻共同財產,決定張甲予以少分,故在結合該房屋雙方當事人對於價值的相應意見後,確定該房屋登記在劉某某名下的份額歸劉某某所有,劉某某支付張甲折價款35萬元。

3、有利於爭取小孩的撫養權。

過錯方會給法官留下缺乏家庭責任感的印象,從而會認為小孩與無過錯方生活更有利於其將來成長,因此會傾向於將小孩判給無過錯方。

筆者建議:在取證一方存在“出軌”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時,要注意合法規範,太過直白的視頻或照片雖然會讓法官很明瞭一方存在過錯,但很大可能會被法院認定證據形成不符合法律規定,內容有悖公序良俗,不具有證明效力,從而對該證據不予以採納。

案例來源:

(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897號 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091號 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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