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公交車是城市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方便快捷價格低深受廣大市民青睞。雖說它是城市車輛中的老大,但是一旦發生事故哪怕是一個急剎車都可以造成乘客骨折。受傷後又如何維權呢?

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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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本案爭議焦點:一是侵權與合同違約競合時,當事人選擇違約之訴還是選擇侵權之訴?二是為了保障車內乘客安全而採取緊急剎車,造成乘客受傷,公交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權與合同違約競合時,當事人選擇違約之訴還是選擇侵權之訴?

原告乘坐被告撫順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公交車,雙方形成城市公交運輸合同。因原告受傷的損害後果,系被告撫順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公交車在行駛中剎車所致,故本案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相競合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本案原告作為受害者有權選擇上述兩種法律關係之一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因原告選擇了侵權之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公民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相應的損失”的相關規定,被告撫順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為運營車輛的所有人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二、近年來,因公交司機緊急剎車導致車內乘客受傷的案件逐漸增多。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屬於客運合同關係,公交公司屬於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承運人範疇,承運人對於乘客負有安全與及時送達的義務。公交司機或者為了避讓行人、或者因道路改造繞道等原因而緊急剎車。急剎車是為了確保車內乘客的安全,但是由於剎車的緊急,車內乘客無法預知,導致乘客在車內因站立不穩而摔傷。那麼,為了保障車內乘客安全而採取緊急剎車,造成乘客受傷的行為,公交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

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依據本條規定可知,承運人對於旅客具有告知義務,如告知乘客不要將頭和手伸出窗外、扶穩坐好等安全須知。但是,該規定並未對安全義務的範圍進行清晰界定。所以,在公交公司安全義務的理解與損害賠償的範圍上存在爭議。

小編認為,為了防止保護弱勢群體理念的過度擴張、損害賠償範圍的日漸擴大,保護正常的客運合同關係,平衡雙方利益,有必要對承運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含義、範圍與損害賠償範圍作出合理界定。

界定安全保障義務和損害賠償的範圍,就要從客運合同關係的法律實質出發,不能脫離這一點做任意擴大解釋。客運合同關係的實質是承運人以收取費用為對價向旅客提供運輸服務。所以,承運人必須保證運輸工具是安全的,不存在設備上的風險隱患。此外,承運人還必須要保證運輸工具在運行過程中按照交通規則、正常的操作要求等進行駕駛操作;同時,承運人還要向承運人告知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例如繫好安全帶、不要將頭與手伸出窗外等須知。此時,乘客為了自身與其他乘客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也要按照承運人的提示與告知,盡到相應的配合與協助義務。 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為了乘客的安全,司機採取急剎車。由於急剎車的事由在時間上具有緊迫性,所以司機往往無法及時向車內乘客發出安全提示;即使承運人預知到需要急剎車而發出安全提示,乘客可能因未能及時反應這一突然且緊急的情況而摔倒致傷或造成其他財產損失。

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但是,小編認為,不能因為急剎車的緊迫性而免除承運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不利於督促承運人在客運過程中注意周圍的交通情況與路況信息。承運人不注意路況,在危險發生前的最後關頭緊急剎車,不僅不利於保護車內乘客的安全,還可能因此影響道路上的其他車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威脅到公共安全。儘管承運人多數情況下無法對緊急剎車提前預知,但是急剎車作為時常出現的情況,承運人應當有車輛預期,所以其安全保障義務仍然不能免除。承運人因急剎車而給乘客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損失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損失造成的除外。根據此規定,可知承運人對乘客傷亡免責的事由為“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過失”。但是,不能認為除此之外的安全問題,均應該由承運人承擔責任。例如,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因犯罪等問題而造成的損害,就不能歸責於承運人,因為這與承運人要盡到的合同義務無關,更不能與乘客支付的車費形成合理的對價。

本案中,原告在乘車時,因急剎車導致原告受傷,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公交公司,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交車急剎車導致乘客受傷,如何成功維權?

友情提醒: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的,受損害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在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但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實踐中,一般有存在傷殘或者死亡的人身損害才予以精神損害賠償。同時,若當事人以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或在侵權之訴中沒有提出精神賠償而後又以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簡單來說,在上述公交車急剎車導致受傷的案件中,如果主張違約之訴,法院不會支持你的精神損害賠償;只有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才會酌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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