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自愿发生性行为致伤残,女方要求赔偿,法院:不侵权,补偿


恋爱自愿发生性行为致伤残,女方要求赔偿,法院:不侵权,补偿

一、基本案情

徐林23岁,是某高校大三在读学生,王云26岁,是医药公司职员。2016年3月,徐林在某交友网站认识了王云,两人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大部分花费都是王云支付,徐林还向王云要过2000元,两人在恋爱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9月,王云感觉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为宫外孕,医院遂为王云做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后经鉴定,王云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王云及家人要求徐林娶王云,徐林不答应并提出分手。王云伤心欲绝,遂在10月以徐林的行为侵犯了王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徐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8万元以及返还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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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庭审时,徐林辩称双方在谈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驳回王云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发生的非婚性行为是非法的,违反了婚姻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而法律只保护合法的行为,王云要求徐林赔偿各项损失,无合法依据;(2)双方发生性行为,与王云宫外孕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徐林主观上并无过错;(3)王云比徐林大三岁,双方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王云主动约请徐林,王云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损害结果应当由王云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同年9月,原告王云与被告徐林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王云与徐林多次发生性关系。2016年9月5日,王云身感不适,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宫外孕,进行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经鉴定,王云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王云各项损失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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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构成侵权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王云与徐林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虽然在社会上不予提倡,但是又并非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王云以徐林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要求徐林为此承担侵权责任,依法不予支持。

然而,徐林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侵权,但是双方发生性行为之后,毕竟导致王云左侧输卵管妊娠,从而造成王云左侧输卵管切除和10级伤残的后果。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徐林应当对于王云的伤残后果给予适当的补偿。考虑到徐林还是在读大学生,无经济能力,遂判决徐林承担2.4万元赔偿费用。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索要的现金2000元,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而原告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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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现在社会中,民风开放,恋爱期间,男女发生性行为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因为性行为(这里指正常性行为,不包含SM等暴力性行为),导致对方伤残,是否构成侵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要有损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虽然不构成侵权,毕竟给对方造成了伤害,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一般要求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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