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疾病”不賠?弈賠提醒:可爭取賠

兩年前,劉女士給出生不久的兒子買了一份少兒住院醫療險。不久後劉女士的兒子被查出患有隱睪症,隨後入院治療,但在報案後,保險公司卻以“隱睪症是先天性疾病”為由拒絕賠付,並表示在保單條款中已有說明。

而劉女士的遭遇並不是個例。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均排除了先天性疾病,在條款內明確表明“不保障”“不賠”,拒賠理由充分。可是這對普通消費者來講,合理嗎?

“先天性疾病”不賠?弈賠提醒:可爭取賠

曉弈先來講一下什麼是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是指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症狀或體徵)。

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異常,導致嬰兒出生時就存在的一個永久性的解剖學、組織學、生物化學和功能方面的異常,多數都是不可逆性的,如風疹病毒感染引起的畸形、先天性髖關節脫位等。

定義強調,先天性疾病是出生前已形成的,包括了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的異常。保險公司精確規定了免除責任,規範了保險理賠,有利於減少保險理賠糾紛。

“先天性疾病”不賠?弈賠提醒:可爭取賠

然而,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複雜的臨床表現給保險公司承保時識別客戶風險帶來很多困難,尤其是體內的發育異常與微觀改變。加上一些先天性疾病在成年後才發現,這給客戶帶來了較大經濟損失,也讓客戶“不相信保險”,從而引發理賠糾紛。

《保險法》是如何保護普通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呢?

儘管先天性疾病一般為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責任,但是根據《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人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當客戶因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住院或死亡,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新《保險法》也要求客戶如實告知,也就是說,保險銷售人員有如實解說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的義務,而保險消費者也應當如實告知是否存在先天性疾病等情況。

如果保險消費者患有先天性疾病,卻從未發病,或病情輕微,無臨床症狀,不足以引起客戶重視,未及時就診,我們可以認為買保險時的投保人做不到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

來看真實案例。

2014年9月1日新學期開學,阿雷成為一名初中一年級學生。當天,一家保險公司在學校開展“學生幼兒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險種的團體投保業務。阿雷在父親的陪同下購買了該險,支付保險費7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4時止。

2015年3月3日,阿雷因“勞力性胸悶氣緊、加重伴腹痛、噁心嘔吐”等原因到當地醫院住院治療,幾天後,轉院並住院治療。阿雷兩次住院的費用除了新農合補貼,還有3.8萬元自掏腰包。

當阿雷的父親找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金3萬元時,他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阿雷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阿雷投保的“學生幼兒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險種,其中的責任免除事項已明確規定:“先天性畸形、變形或者染色體異常”的,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根據醫院記錄,阿雷就診治療的疾病屬於“先天性疾病”,不屬於保險理賠的範圍

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對阿雷是否患有先天性疾病進行鑑定,因此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此外,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對保險免責條款的內容向阿雷作出明確說明,故該保險免責條款對阿雷沒有約束力。

最終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拒賠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阿雷3萬元理賠款。

曉弈總結:保險公司通常會將先天性疾病列為除外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定不能賠。拿不準怎麼賠的,或許你可以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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