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職業索賠與職業打假的界分

當前,敲詐勒索式職業索賠問題尤為引人注目,日前,“權利濫用的刑法定性”學術研討會在廈門舉行,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廈門市公安局掃黑辦協辦。鑑於職業索賠問題本身與企業發展、營商環境構建、行政部門執法密切相關,來自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實務專家以及行業領域代表,與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多所院校的學者一起,共同圍繞“職業索賠與職業打假的界分”“職業索賠是否具有正當權利基礎”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聚焦職業索賠問題,研討會重點提出,應對職業索賠和職業打假進行界分,職業索賠並不同於職業打假,目前在執法和司法領域存在混淆二者的情況。職業打假旨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而職業索賠則並不關注產品質量而是通過產品形式上的瑕疵進行牟利。正確區分職業索賠與職業打假是解決職業索賠問題的前提與基礎。同時,與會代表從刑民融合視角出發,深度解讀了職業索賠的權利基礎,以及職業索賠的刑法定性等問題。


關於職業索賠的權利性質,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教授指出,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看,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是一種懲罰性賠償,具備一定的公法性質,國家規定將這部分經濟利益讓渡給消費者。而消費者行使這種帶有公法性質的權利時,應受到限制。而針對職業索賠的權利範圍,有學者認為,在認定職業索賠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應當首先判斷索賠人有無正當權利基礎。這裡的權利基礎範圍可以適當擴大,即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考慮社會一般人的觀念。


論及職業索賠的共同犯罪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劉明祥教授在堅持單一制共犯理論的基礎上指出,職業索賠的共同犯罪問題應當根據成員所起的作用區分處理。會上,時延安教授從刑民交叉視角解讀了索賠人濫用權利的行為。他認為在堅持實質從屬性的前提下,職業索賠的刑法定性問題,首先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存在民事違法性。民事違法性的判斷標準應該基於法益衡量原則,判斷維權行為是否造成企業財產權、經營權和名譽權不成比例的損害。


(陳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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