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的企業土地可以申請執行嗎

一、被徵收的企業土地可以申請執行嗎

被徵收的企業土地可以申請執行。

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授予了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土地徵收的權力,但沒有授予土地管理部門採取強制方式徵收集體土地的權力。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被徵收人拒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拒不交出土地的情況下,組織徵收的有關部門在準備好強制執行所需的各種材料後,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責令限期交出被徵收土地決定書”送達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如仍拒不交出土地,土地管理部門可申請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土地徵收的補償如何分配

針對土地徵收的補償的分配,相關規定如下:

1.土地補償費是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如果是用於發展生產或者是解決幫助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2.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3.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分為: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的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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