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原主任羽海生受賄500餘萬,獲刑8年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原主任羽海生受賄500餘萬,獲刑8年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原主任羽海生受賄案二審裁定書。羽海生被認定受賄財物共計人民幣503萬餘元。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其擔任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後更名為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珠海市卡某某俊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某某俊公司”)、珠海市橫某某琴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橫某某琴公司”)、珠海市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某公司”)、肖某源等多個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不動產產權登記、房地產權證及獲取購房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甘某梅(已判刑)索取、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03.083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0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職務便利,為卡某某俊公司在心海州小區項目辦理無抵押無查封證明、限購期間無法辦理預告登記和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予以審批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期間,羽海生先後多次在珠海市澳洲山莊小區門口、南油酒店等地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鄭某洪(另案處理)給予的共計人民幣34萬元。

(二)2012年至2017年,羽海生夥同甘某梅(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為肖某源、趙某斌、譚某德、吳某全等人在辦理房地產權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期間,羽海生通過甘某梅多次收受肖某源、趙某斌、譚某德、吳某全給予的共計人民幣27.21萬元。

(三)2013年到2017年,羽海生利用職務便利,為橫某某琴公司在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抵押權登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8月,羽海生以借為名向該公司總經理許某彬索取人民幣30萬元。2014年至2017年,羽海生先後4次收受許某彬給予的共人民幣2萬元。

(四)2013年8月,羽海生利用職務便利,以借為名向珠海市金某達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吳某才索取人民幣20萬元。

(五)2014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同某公司在雲頂瀾山等項目辦理土地抵押權登記、不動產產權登記以及限購期間無法辦理預告登記和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予以審批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期間,羽海生先後4次在其辦公室等地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梁某錫(另案處理)、副總經理張某新以“紅包”名義給予的人民幣共4萬元;2016年12月,羽海生在珠海市澳洲山莊小區樓下收受梁某錫通過張某新以訂購中邦浪琴灣某棟某單元602房轉賣溢價款的名義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

(六)2014年10月,羽海生利用職務便利,為珠海同某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在幫助該公司客戶辦理房地產權證、房產限購期間使用虛假的社保證明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及獲取華髮首府、中海名鑽花園項目購房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期間,羽海生在珠海市澳洲山莊小區先後2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王某強(又名鄔某強,另案處理)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5萬元。2017年初,羽海生收受王某強給予的位於珠海市香洲區前山夏南二街某房產一套,經珠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上述房產價值人民幣47.1863萬元。

(七)2014年至2016年,羽海生利用職務便利,為珠海格某房產有限公司在某廣場等項目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及限購期間無法辦理預告登記和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予以審批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6年6月,羽海生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該公司開發的珠海市香洲區石花西路的一套房,從中收受該公司購房優惠款人民幣101.0368萬元。

(八)2015年12月,羽海生利用職務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珠海市五某房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珠海市香洲區銀樺路400號五洲花城二期20棟701房,從中收受該公司購房優惠款人民幣112.6504萬元。2016年,羽海生為該公司在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事項上提供幫助。

(九)2016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職務便利,為鄭某歡在珠海市三某貿易有限公司開發的“陽光一號公館”項目上提供幫助。2017年春節前,羽海生在珠海市澳洲山莊小區門口收受鄭某歡通過其司機梁某傑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另查明,羽海生在接受珠海市紀委調查期間及檢察機關偵查階段,主動交代其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羽海生退贓共人民幣51萬元,港幣10萬元(摺合人民幣84608元)。

珠海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羽海生利用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03.0835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羽海生在偵查期間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歸案後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羽海生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羽海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羽海生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3.083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羽海生上訴後,廣東高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魏禮園

審籤 | 魏禮園

實習生 | 李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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