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一村民強佔他人承包地 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

隔壁村組高某為圖一己之私,竟然強佔他人承包地。日前,華池縣人民法院元城法庭審結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依法判令侵權人停止耕種、返還所佔用土地,並賠償經濟損失,維護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張某與被告高某系兩個村民小組土地承包戶,高某未經張某允許,擅自耕種張某承包地,張某多次要求高某停止耕種,高某均以該地塊是組織分給他的林地為由而置之不理。該糾紛經鄉政府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由被告退還侵佔原告的承包地,但被告一意孤行,仍強行耕種,拒不退出。無奈之下張某訴至華池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高某停止耕種、返還土地,賠償損失。

慶陽一村民強佔他人承包地 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積極與原、被告聯繫溝通,並前往案發地調查取證,現場調解雙方矛盾,但調解未果。送達開庭傳票時,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案雙方矛盾尖銳,案件審理及執行困難,便積極與鄉村兩級組織、派出所聯繫,開展巡迴審判,邀請雙方家門及親戚參與案件的審理,將審判地點放在村委會,力求做到化解矛盾和案結事了。

慶陽一村民強佔他人承包地 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

4月1日,恰逢雨雪天氣,合議庭及鄉村兩級組織、派出所和雙方家門親戚近三十人齊聚村委會。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對其承包地的侵佔,並賠償土地侵佔期間原告的損失費,但被告堅持該塊地是組織分給他的林地,不願退出耕種。承辦法官與人民陪審員耐心地為雙方講法、講理、講情,村幹部及村民苦口婆心的為雙方進行調解,希望能夠化解雙方矛盾。調解中原告稱其願意讓步,讓被告繼續耕種,但如果該塊地產生其他收益,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擋原告,但被告態度堅決,仍舊以該塊地系組織分給他的林地為由,拒不讓步,最終調解未果。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法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庭作出被告立即停止侵佔原告承包地並返還已耕種土地,賠償相關損失2000元的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已經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本案爭議土地塊在第一、二輪土地承包時登記於原告名下,承包經營權的歸屬已經相關部門確權歸張某所享有,被告高某將新莊基修建在原告承包地附近後,以原告的承包地是其林地為由,強行侵佔耕種,且庭審中高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有權佔有、使用涉案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張某作為涉案土地承包方請求高某歸還所佔用土地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華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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