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訴紐巴倫侵權案獲賠千萬!

繼中國喬丹案終審敗訴,New Balance訴紐巴倫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勝訴。

這可能是對於商標保護一個良好的開端。

“N”牌運動鞋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街頭巷尾都可以看到相關店鋪,但繼“NB”名聲漸起,各種店鋪真真假假難以分辨。總是會在進入店鋪,看過鞋子型號才會反應過來,這是“冒牌”!

於是,NewBalance提出訴訟了,並最終勝訴。

“紐巴倫公司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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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端

New Balance,是1906年由William J. Riley先生在美國馬拉松之城波士頓成立的品牌,在美國及許多國家被譽為“總統慢跑鞋”,“慢跑鞋之王”。

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始創於2010年,是閩南地區一家集開發、設計與銷售為一體的時尚鞋品企業。

在上述不正當競爭案中,原告方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擁有的“New Balance”品牌運動鞋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且該公司先後在中國商標局註冊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標。

New Balance訴紐巴倫侵權案獲賠千萬!

New Balance方主要認為:

紐巴倫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兩側印有“斜槓N標識”的運動鞋,侵犯了其“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的英文字母N”的商品裝潢。

且被告方持續實施該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原告產品評價降低,商譽貶損,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

最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紐巴倫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趙城鵬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且紐巴倫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被告紐巴倫公司辯稱:

其作為第997335號、第4236766號等斜槓N字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準上類別上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且上述商標均為現行合法有效商標,故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New Balance訴紐巴倫侵權案獲賠千萬!

左為New Balance 右為紐巴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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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長期宣傳和反覆使用,已經足以使相關公眾將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商品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聯繫,使該裝潢具有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

故原告主張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從相關宣傳報道、司法判決等來看,該裝潢在被告第4236766號註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形成“有一定影響”

在處理不同市場主體基於商標或裝潢等標識的衝突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既要保護在先權益,又要防止市場混淆。

在後標識與他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該標識系註冊商標,但因其侵害在先權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論其是否已經通過行政程序予以撤銷,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業已形成的市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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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成果

作為各自裝潢中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兩個N標識均是大寫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

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特別是鞋類商品作為大眾消費品,消費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兩個標識在要素構成、視覺效果方面區別並不明顯,其細微差別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二者構成近似。

紐巴倫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標識。

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紐巴倫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故最終法院綜合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間較長、範圍較廣、主觀過錯較為明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0萬元,並對8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此外,無證據證明趙城鵬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且其店鋪已停止營業並註銷。原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缺乏法律基礎也無現實必要,故對於趙城鵬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文所述判決。

至此,New Balance公司維權之路取得階段性勝利。原創保護的道路似乎在逐漸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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