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诉纽巴伦侵权案获赔千万!

继中国乔丹案终审败诉,New Balance诉纽巴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

这可能是对于商标保护一个良好的开端。

“N”牌运动鞋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街头巷尾都可以看到相关店铺,但继“NB”名声渐起,各种店铺真真假假难以分辨。总是会在进入店铺,看过鞋子型号才会反应过来,这是“冒牌”!

于是,NewBalance提出诉讼了,并最终胜诉。

“纽巴伦公司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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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端

New Balance,是1906年由William J. Riley先生在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成立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

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始创于2010年,是闽南地区一家集开发、设计与销售为一体的时尚鞋品企业。

在上述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方称,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拥有的“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且该公司先后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

New Balance诉纽巴伦侵权案获赔千万!

New Balance方主要认为:

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杠N标识”的运动鞋,侵犯了其“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的商品装潢。

且被告方持续实施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产品评价降低,商誉贬损,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

最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纽巴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赵城鹏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且纽巴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被告纽巴伦公司辩称:

其作为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斜杠N字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准上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且上述商标均为现行合法有效商标,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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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New Balance 右为纽巴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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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故原告主张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从相关宣传报道、司法判决等来看,该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

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商标或装潢等标识的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既要保护在先权益,又要防止市场混淆。

在后标识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该标识系注册商标,但因其侵害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其是否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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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成果

作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

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二者构成近似。

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

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最终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此外,无证据证明赵城鹏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且其店铺已停止营业并注销。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基础也无现实必要,故对于赵城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文所述判决。

至此,New Balance公司维权之路取得阶段性胜利。原创保护的道路似乎在逐渐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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