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剛發佈的催收禁止“雙十”,你有沒有中招呢?

央行27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催收債務,不得采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追討債務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禁止受託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討方式,並對受託人的催收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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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銀行而言,一旦發生信用卡逾期情況,就會對持卡人進行催收。信用卡催收分為銀行內催和委外催收兩種,內催通常是指逾期三個月以上的客戶一般由銀行客服提醒或電催部門電聯或各營業網點辦事處上門進行逾期款項催繳。

委外催收主要指信用卡中心對於一些難處理,有問題,失去聯繫或者小金額的客戶群在經過內部催收無果後委託給專業從事催收行業的公司(部分是律師事務所)進行催繳。事實上,廣受詬病的暴力催收、洩露侵犯個人隱私名譽,如威脅在公共平臺及媒體發個人照片等信息,威脅借款人等,也大多發生在外包公司催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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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為規範,催收員在催收過程中不得出現以下“雙十”禁止性行為:

1.嚴禁催收機構在任何非正常時間段(催收人員與借款人溝通的正常時間段為借款人所在地時間上午8:00至下午9:00)與借款人就有關債務催收的事務以任何方式進行溝通(撥打電話、傳真資料給借款人等或至借款人居住處拜訪);

2.嚴禁使用電話、短信或匿名電話等手段重複不斷地(同一天不得超過3次)侵擾未清償債務的借款人等10條禁止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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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催收過程中,禁止使用不實、欺詐或誤導的陳述或手段誤導借款人:不得使用徽章、制服等虛構或暗示,造成催收機構由政府授權、保證或擔保的虛假印象;不得虛構債項的具體條款,如金額和法律狀態;不得虛增催收服務或收取額外費用;不得冒充律師進行債項催收;不得虛構或暗示拒絕償還貸款將會導致債務人被逮捕或監禁,或工資、財產等被沒收、扣押或強制出售,除非這些行為是由催收人員或債權人合法進行;不得虛構或暗示出售、轉介或轉讓所催收債項的權益可能導致借款人喪失償還債務的抗辯權;不得虛構借款人拒絕償還債務涉嫌犯罪,或其他意圖損害借款人名譽的陳述;不得虛構或偽造任何法院、監管機構等官方授權的書面文件;不得偽造或冒用其他公司或組織名稱;嚴禁引導借款人通過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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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你是否曾經有過相似的經歷呢?如果現在還在為催收問題苦惱,可以給我留言討論,看看大家有沒有能幫到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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