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 | 禁止“跳單!”保護的是中介還是消費者?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裡面有許多事關房產事務的知識點,不管你是有房者,還是租房者,不管你是從業者,還是消費者,《民法典》關於房產的新規,你都需要刷新認知!

關於“跳單”問題的判決,法院有了直接引用的條款。

《民法典》第965條,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此項新增的法規涉及到中介活動中經常遇到的“跳單”問題,在沒有這個條款之前,針對“跳單”行為沒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條款,法院判決往往依照的是居間合同,中介公司與委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只是一個條款約束並不具有法律約束。

第966條,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這個條款更多的是技術性的一個立法條款,本身沒有太多的意思,但是這個條款也很重要。因為在原來的合同法裡,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是一個部分的,三個合同都是具有委託合同的性質。

民法典解讀 | 禁止“跳單!”保護的是中介還是消費者?

消費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箇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司和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情況,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如果中介公司以低價的中介服務費拉取客戶,促進成交,對於中介行業的正常的經營秩序影響是非常的,劣幣驅逐良幣,不利於中介行業的良性競爭,法院對這種行為是不支持的。

對於買房人來講,通過中介就涉及中介費的問題,而如果因為中介公司的不盡職或者失誤導致的風險或損失,通過追責基本上是能得到相應的補救,所以在選擇中介公司的時候應該進行甄別,選擇規範守信、服務品質好的大公司;如果不通過中介就要面對虛假房源和受騙的風險,假業主、二房東等,受騙不僅僅是在買方(承租方),作為賣方(出租方)也可能受騙,如過戶之後錢款收不上來,交易對象存在惡意行為房屋面臨被二次轉手、抵押等風險。

作為消費者,跳單的目的無非就是想要省一些中介費,還是應該有契約精神,本著省錢的目的,如果通過一家中介公司提供服務,再從另一家費用較低的中介公司成交,就會面臨交雙份中介費的風險。

民法典解讀 | 禁止“跳單!”保護的是中介還是消費者?

中介公司怎麼防範跳單?

簽好合同如實履約。中介公司應該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實提供房源信息、業主信息,小區周邊情況等,消費者依賴中介公司做到信息甄別,降低風險,所以從業人員應該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具,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服務,保障客戶和公司的利益。

不搞行業惡性競爭。自己不做跳單的生意,不拉動客戶跳單,接受委託的時候考慮好是不是獨家,跟業主簽署獨家的委託協議,保障自己的服務是可以收取費用的。

做第一位信息提供人。在買賣時,通過簽署協議明確約定客戶沒有通過其他中介獲取了房源信息,如果客戶再利用其他公司進行簽約,在法律訴訟中保護第一手信息的提供人。

提高服務水平。即便是第一位信息提供者,如果其他公司用更專業的市場評估、談判手段、服務水平,讓購房人用更低的價格買到中意的房屋,法院也可能根據誰提供了優質的服務進行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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