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用户4267320775


既然题主对“劳务派遣”不熟悉,那么小编就详细的说说“劳务派遣”。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佣制度。

如上图所示,在劳务派遣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处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被称之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精确到人:每个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和人头费(管理费)。企业只支付外包公司一笔总的费用,至于外包公司派多少劳动者,有多大能耐压力劳动力成本,完全不管。

使用劳务派遣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具体来说,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主要有三点优势:

一、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大家都知道,近年来社保将迎来前所未有的严查!一般情况下,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企业首先必须给这名员工支付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轮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之外的奖金福利待遇。但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话,就可以免去社保、奖金、培训及管理成本,数量越多,节约的成本就越多。

二、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派遣员工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会由派遣单位出面进行调解;若员工发生工伤、怀孕、生病及其它安全问题,也将会由派遣单位承担经济损失;企业也不必担心员工素质低难以管理和频繁跳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派遣单位也可以为企业承担突发性大量招聘和裁员带来的风险。因此,就企业而言,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

三、合理“避税”劳务派遣

“避税”方式类似于人力资源外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用人单位。一般选择劳务派遣模式的情况下,自由职业者0-45%的个税都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但最终承担这笔费用的还是用人单位。相当于用人单位得到了5%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个税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给到劳务派遣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税务筹划特别受到外资企业、制造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但这种模式也有非常多风险点,一不小心可能就进去了~

利用劳务派遣避税的风险,你必须知道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违规操作给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1、劳务派遣单位的常见违规操作

(1)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违规抵扣应税收入

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巨额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2、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一旦劳务派遣单位上述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则会因转办情报交换给用工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二)来自用工单位自身的风险

1、政策使用过度风险

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毫无疑问,政策过度使用就会因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而带来税务检查风险。

2、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 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

(3) 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

(4)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普通发票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节税优优


问题我一个一个的回答你。 合同工是合同工本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你在工作期间的待遇以及个人利益均与就业单位相关,劳务工是劳务工本人与

劳务派遣公司

签订的合同,然后由

劳务派遣公司

将劳务工租赁至就业单位,劳务工在就业期间的待遇以及个人利益的90%与

劳务公司

有关,剩余的10%就是你在工作的企业的一些待遇,比如旅游,过节给的礼品,购物卡等等。 关于

保险

。农业三险没有一金,非农户五险没有一金。差的这两个险是(1、失业险(如果非农户辞职不干了,那么他就要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失业证,这个

保险

确实没什么用!)2、生育险)。 关于生活保障,这个工资和你们合同工差不太多了 一般差个300 500 800就撑死了。但是合同工大部分都有住房公积金。 关于辞退的这个事,那你在人家企业不干活,人家能干完你干不完,第一干不完行,两次干不完行,第三次干不完人家还用你吗,人家不是雇你去当大爷的!!!劳务工跟定不能干一辈子的,这个国家有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上

派遣劳务工



关于之前有人说劳务工与合同工的待遇不一样 差很多 这一点我真想骂你的,你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没看国家的法律法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在上面明确有一条:叫做同工同酬。大白话讲,就是在相同岗位上做的相同工作的员工,不论是合同工还是劳务工,工资在理论上是一样的。为什么有人说待遇相差多呢,因为他们脑袋都让驴踢了。既然成为了合同工,那么必然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比较长,你想一想,在同一岗位上,一个干了10年的合同工和一个刚进去工作的劳务工,那待遇肯定不一样啊!还有生活,一个月就是那么些钱,在你工作之前你就应该知道他们企业的工资是多少,比如,人家说每个月给你2000元,你租房,搞对象,什么都买。那肯定是不够。 合理消费是必然的,合理消费,一个月1000元都够花。。。。。。

冷憧


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呢?

劳务派遣用工,一般是指你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他不用你工作,他让你到另外一个单位工作。你真正工作的单位通过劳务费的形式,给你的签合同单位钱,你得签合同单位根据你真正工作单位反馈的评价,给你发放工资。

有没有感觉绕了一个大弯?这就是大家的感觉。

以前的时候,我们国家只有临时工和固定工的身份区别。后来,由于一些临时性的岗位上需要人工作,于是招一批农民工来干活,干一阶段,然后活干完了,农民工也回去种地了,签订合同、缴纳保险、实行人员管理都不现实,于是就让劳务派遣不公司管了。

现在由于政府实施事业单位改革,对单位实行定岗定编定人,不少单位由于岗位和编制以及人员无法适应实际的工作,又想出了这种劳务派遣的办法,最普遍的就是辅警人员。

而且,许多大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效率,或者财务报表好看一些,也对人员编制进行着限制。不少劳务派遣公司,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设立的,那些地方工资、保险要求低,大公司招人只看用工成本,不看哪里开的公司,只要能够给这些公司节省费用,符合它们要求的人,这些公司就使用。

于是,劳务派遣渐渐在全国兴盛起来。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都有规定,劳务派遣岗位必须符合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而且必须做到同工同酬。

临时性是要求超过不超过六个月。这样的岗位真的比较少,主要是一些农民工务工人员,用于建筑业行业。

替代性主要是单位儿临时外出学习,有事,寻找替代工作的人。这一点必须要做到同工同酬。应该也不难。



现在存在争议最大的就是辅助性岗位。法律规定,辅助性岗位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数的10%。辅助性岗位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开会商议确定。

现今很多单位用工都是打着辅助性岗位的名义,使用派遣用工。这些岗位却被安插了单位的各个部门和岗位上,也不遵循同工同酬的规定,也不考虑10%的数额限制。

很多劳动者认为得来工作不易,很少有人去计较,只要按时挣的工资就行,很少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我记得有一个定律叫1:20定律。就是一个用户向你商家反映你的商品出现了问题,这就代表至少背后至少有20起出现问题的事件,只不过其他的用户没有向你反映罢了。

这是人的心理所致,也不必苛求,希望劳动监察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把劳务派遣用工的违法企业认真查处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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