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花季少女被殺案:"凶手"被判絞刑,50年冤案終獲清白

前言

1959年春,花季少女命隕林中,抓獲真兇後,"絞刑"判決卻掀起全國輿論狂潮,加拿大總理親自要求案件重審,將近50年後,案件幾經反轉,最終交還給世界應有的真相。

加拿大花季少女被殺案:

被害者“蓮恩哈波”以及她的墓碑

案件發生

1959年春天,少年史蒂芬崔斯卡(Steven Truscott)跟隨擔任空軍士官的父親,入住了安大略克林頓郊區的加拿大皇家空軍基地,在那裡,他認識了同樣與父母同住在基地軍人宿舍的年輕女孩——蓮恩哈波(Lynne Harper),由於兩人年紀相仿,很快就成為了好朋友。

1959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蓮恩哈波放學回到家中吃晚餐,由於天氣過於炎熱,她提出想飯後去附近的河流游泳消暑,父母拒絕了,但准許她出門玩耍,她很生氣,於是想要偷偷搭便車去史坦利港的祖母家玩。傍晚7時30分,在學校玩耍的史蒂芬崔斯卡遇到了蓮恩哈波,蓮恩提出讓史蒂芬騎自行車將自己載到8號公路旁,他們沿著鄉村小路一路騎過橋樑,到8號公路的某個角落時蓮恩下了車,此時的史蒂芬崔斯卡想不到的是,

這將是他見到蓮恩哈波的最後一幕。

當夜,蓮恩的父母到了深夜始終沒有發現女兒的身影,開始焦急不安,在多處尋找無果後,選擇了報警。

6月10日早上,蓮恩的父親找到史蒂芬崔斯克詢問關於蓮恩的消息,史蒂芬說他將蓮恩送到8號公路後,在折返的時候,留意到蓮恩上了一輛白色的雪佛蘭車,他便騎車又回到學校和幾個朋友又玩了一段時間再回的家裡。

加拿大花季少女被殺案:

蓮恩哈波

案發現場

6月11日,警方在一處叫拉森樹林的林區,發現了蓮恩哈波的遺體,屍體下半身完全裸露,雙腿張開,肩膀有血液流出,脖子上被自己的上衣勒住,周邊散落著她的鞋襪和短褲,地面上有著十分明顯的鞋印和自行車胎痕,除此之外,警方還發現原本應該戴在蓮恩身上的項鍊,掛在了通往拉森樹林的帶刺鐵絲圍欄上。

考慮到案件的影響程度,警方聘請了病理學家約翰·潘斯坦博士協助偵查,潘斯坦博士勘查現場後,收集了蓮恩臉上繁殖的蠅類幼蟲與蛆的樣本,儘管當時收集昆蟲證據絕不是當時的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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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現場照片

通過屍檢,確定了蓮恩哈波的主要死因是勒斃造成的喉頭斷裂,根據胃中殘留物推斷她是在餐後2小時內死亡的,即當晚8點前死亡的,而在死者下體中發現的液體中並沒有檢測到精子,屍體多處的皮肉傷和擦傷,因為氣溫等原因已經佈滿了蛆蟲,潘斯坦博士收集了蓮恩下體內的蛆蟲作為樣本,連同現場收集的蛆蟲樣本,一同送到了安大略省的司法鑑識處。

鎖定真兇

警方通過走訪調查,找到了3名嫌疑人,第一名是蓮恩哈波的同班同學兼好朋友史蒂芬崔斯卡,因為他是已知的蓮恩生前見的最後一人。第二名是克林頓基地的年輕飛行員,他稱在蓮恩失蹤當晚,自己約在6點半見過她。第三名是當地的性侵犯,他是一名有猥褻行為前科的前皇家空軍中士。

首要嫌疑犯史蒂芬崔斯卡於6月11日就受到審訊,而後幾日警方在現場周圍發現的證據逐漸指向了他,首先,蓮恩遺體旁發現的胎痕與史蒂芬的自行車車胎吻合,其次鞋印也與史蒂芬案發當日穿的鞋底相似,最後其他兩名嫌疑人的不在場證明得到了證實。

1959年6月13日,警方對史蒂芬崔斯克以謀殺罪進行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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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史蒂芬崔斯卡

1959年9月16日,14歲的史蒂芬崔斯卡接受庭審,在庭上,辯護雙方几經爭辯,儘管史蒂芬崔斯卡一再否認罪行,但潘斯坦博士根據胃部提取物判斷的死亡時間成為了史蒂芬律師無法辯駁的重要證據。

1959年9月30日,陪審團判決史蒂芬崔斯卡有罪,擇日執行絞刑。

輿論風暴

蓮恩哈波的父母得知史蒂芬崔斯卡被判絞刑,破碎的心得以安慰,此案卻在加拿大國內掀起了巨大的輿論風波,相關的報道佔據全國的頭條版面,許多加拿大民居紛紛抗議,認為蓮恩案對於史蒂芬的判決過重。

1960年1月22日,加拿大政府回應大眾的抗議,總理下令將史蒂芬的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但史蒂芬的律師仍堅持稱當事人無罪,史蒂芬崔斯卡開始了他的服刑之路。

1966年,自由作家伊莎貝勒布黛在作品《史蒂芬崔斯卡的審判》一書中,譴責"蓮恩案"警方辦案粗劣,稱該案件中有部分證據被隱藏,該書再次激起輿論沸騰,為了平息無休止的爭議,加拿大政府要求最高法院再次重審"蓮恩案"。

加拿大花季少女被殺案:

當時的報道

案件再審

1966年末,加拿大最高法院推翻之前的立場,同意可用原始審判中的所有證據,史蒂芬崔斯卡第一次站上了證人席,最後案件維持原有判決

1969年,史蒂芬以假釋犯的身份,在加拿大安大略圭爾夫安頓下來,但他身為兇手的頭銜始終無法隱藏。

1997年,52歲的史蒂芬崔斯卡從DNA技術上的重大突破看到了希望,他向多倫多的知名律師詹姆斯求助,希望他能證明自己的清白,詹姆斯律師在尋找犯罪現場的採樣時,結果發現所有采樣都已在1967年被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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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詹姆斯

被隱藏的報告

沒有現場採樣的詹姆斯律師只好到安大略檔案室翻閱關於"蓮恩案"的所有檔案,結果還真翻到了意想不到的收穫,那就是"蓮恩案"中潘斯坦博士在1966年寫的警察首長和檢方的文件,即加拿大最高法院要求重審的那次,在這份文件中,他指出胃部內容物顯示蓮恩哈波死於用餐後的1至12小時內,這與最開始的預估1至2小時內有了巨大的時間差。

於此同時,他還找到了兩份潘斯坦博士驗屍報告的初稿,報告內容與1959年庭審時提出的大相徑庭,初始報告內寫的死亡時間同1966年的一樣,不是餐後1-2小時,而是12小時內。第二份驗屍報告內容顯示,他看的不只是胃部內容物,他得到了多倫多司法部鑑識處的重要依據,但最終呈上報告內容不知為何改為了1-2小時,只可惜當時潘斯坦博士已經過世已久,所以無法解開這個謎題。

為了確認蓮恩哈波的確切死亡時間,詹姆斯律師聯繫專業人士對胃容物進行研究,最終呈交的專業意見是:胃部消化是需要考慮多層元素的,僅憑此項內容來精準死亡時間是非常錯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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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的史蒂芬崔斯卡

案件反轉

2002年1月,"蓮恩哈波"案再次重審,檢方與史蒂芬的律師團隊開啟了多年的對庭抗爭。

2004年10月,安大略上訴法院庭上,史蒂芬崔斯卡的律師團隊通過對蓮恩哈波驗屍時保留在顯微鏡載玻片中的組織樣本進行鑑識,再次確認了蓮恩哈波的死亡時間並非1959年6月9日晚間8點左右,

而是餐後12至16小時。

2005年12月,檢方引用鑑識昆蟲學,即研究昆蟲侵蝕屍體時的生長髮育過程,提出了蓮恩哈波的死亡時間必定是在失蹤當晚日落前。

2006年,檢方與史蒂芬崔斯卡代律師團隊圍繞"蛆蟲判定死亡時間"為主題進行多次辯論,檢方稱蓮恩屍體上的蛆蟲尺寸可證明史蒂芬崔斯卡就是真兇,史蒂芬方則此請教了加拿大著名鑑識昆蟲學家凡拉宏博士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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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的照片

凡拉宏博士根據潘斯坦博士在犯罪現場與屍體上所收集的蠅類幼蟲與蛆蟲的照片和測量數據,結合當時司法部鑑定處提供的報告,確定了蓮恩哈波臉部2毫米的蛆蟲為黑頰麗蠅,臀部6毫米的蛆蟲為肉蠅,得知昆蟲的尺寸和物種,結合屍體的發現時間6月11日午後約1時30分,可以推斷蠅類幼蟲是在6月10日早上在蓮恩哈波身上繁殖的,從而預示著蓮恩的遇害時間約為6月9日太陽下山後直到6月10日早上,側面證明了史蒂芬崔斯卡並非兇手,因為那個時候他正在家幫忙照顧小孩。

而檢方的昆蟲學專家提出凡拉宏博士推論有誤,他認為6毫米的蛆蟲應該是絲光綠蠅,一種成長較為緩慢的蠅類,凡拉宏博士反駁稱,在臀部區域出現的蛆蟲不可能是絲光綠蠅,因為絲光綠蠅會大量產卵,而屍體臀部照片沒有一張顯示有大量產卵的情況。

為進一步認證推測,凡拉宏博士在2006年6月17日重回案發現場,使用豬作為研究模型,在傍晚7時30分將豬放到現場,並在相同的傷口處撒上血液,半小時後,就有蠅類在豬屍體上開始產卵,但根據昆蟲證明,蓮恩哈波是在6月10日早上才有昆蟲繁殖現象,這證明了蓮恩哈波並非死於失蹤當晚日落前。

2007年8月27日,法庭宣告"蓮恩哈波"案的判決是司法誤判,應予以撤銷,史蒂芬崔斯卡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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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勝後的史蒂芬崔斯卡

5年後,安大略政府判給史蒂芬崔斯卡650萬加幣冤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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