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起糾紛 執行法官促和解

近日,武勝縣法院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圓滿執結一起轉讓合同糾紛案,被執行人楊某按和解協議當場履行案款9萬元,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2015年3月,原告唐某、李某2人與案外合夥人李某合夥開魚莊,後唐某、李某將股份轉讓給被告楊某,並達成轉讓協議。約定以借款方式支付轉讓費用共計17萬元,並於 2015年4月底先歸還2萬元,其餘借款於2015年9月底付清,此款不計利息。被告於5月向原告歸還借款2萬元,但剩餘15萬欠款卻未歸還,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於2015年10月起訴至我院。武勝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15萬元。2016年1月,原告申請強制執行,但不久又與被告自行達成達成和解協議,我院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隨後2年裡,被告陸續還款6萬元,剩餘9萬元未還。原告於2018年9月申請恢復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多次與其進行溝通協調,被告表示出還款的積極態度。執行法官看到了和解的可能,趁熱打鐵,隨即聯繫雙方當事人到院做思想工作,最終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楊某當場履行案款9萬元,該案順利執結。

轉讓合同起糾紛 執行法官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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