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酒驾! 企石交警公开三起涉醉驾刑事案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更是涉嫌犯罪,酒驾醉驾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风险,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为持续推进“减量控大”事故预防攻坚战,切实打好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企石交警现公开曝光三起涉醉驾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希望广大司机以案为鉴,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事亲友之间也要相互提醒,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出行。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30日,黄某无证、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183.41mg/100ml)报废摩托车行驶至企石镇东山村西安中路时失控倒地,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企石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19日,张某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281.15mg/100ml)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经鉴定,符合摩托车特征,属机动车)途经石排镇太和东路肠粉王店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车辆损坏及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威胁石排交警。

企石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总和刑期拘役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29日,姚某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193.48mg/100ml)一小型轿车行驶至企石镇东平村莞企轩门口对出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姚某逃离现场,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企石交警认定,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姚某向黄某赔偿人民币70000元并获得谅解。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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