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9,776.25 万元,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52,000,000.00元(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53,000,000.00元,其中1,000,000.00元已支付)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68,800,000.00元,已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存入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755904849810602开立的存款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8,190,736.66元后,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943,396.23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768,907,125.67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相关预先投入做出了如下安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实施项目投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的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0年3月31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9,776.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资金明细如下:

综上所述,截至 2020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人民币 9,125.52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650.73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9,776.25万元。

四、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 003244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锐明技术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锐明技术截止2020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锐明技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776.2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的自筹资金共计9,776.25万元。”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 003244

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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