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港區關於嚴密防範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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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港區關於嚴密防範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的通告


嘉興港區關於嚴密防範境外

冠肺炎疫情輸入的通告


當前,國際疫情快速蔓延帶來輸入性風險加大,為進一步鞏固港區疫情防控工作成效,維護來之不易的國內疫情防控局面,共同守護港區美好家園,發動廣大群眾踴躍提供非法入境人員、組織者、參與者和未按規定落實醫學觀察、故意逃脫健康管理等人員線索,織密織牢境外輸入疫情防控網絡,全覆蓋、全鏈條、無縫隙抓實抓細各項防控工作,確保“外防輸入、內防反彈”。根據當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嚴禁偷越國(邊)境,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或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嚴禁任何企業、個人私自容留、藏匿、運送非法入境人員(含我國公民、外國人)。

二、違反本通告第一條之規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6.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7.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國(邊)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請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偷(私)渡組織者、參與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員的接收者(企業)。凡提供有效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每起獎勵1000元至5000元人民幣,同時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同一情形有多人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對窩藏、包庇、幫助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從重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24小時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嘉興港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嘉興市公安局港區分局

2020年4月21日


來源:嘉興港區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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