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真的“確診”了就能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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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 很高興能夠回答你提出的問題,也很榮幸和你一起探討關於重疾險真的“確診”即賠嗎的問題。

個人認為“確診”賠付說法太過籠統,不太準確和嚴謹,要知道原因,請且聽我詳細解讀。看完後別忘了關注或者留言,一起探討交流。

再說是否能夠“確診”能否理賠的問題之前,我們來先認識一下什麼是重疾險的概念。

2007年8月1日,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制定的我國首部《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正式開始實施。《規範》明確規定,成年人重疾險25種高發率重疾和理賠率最高的6種疾病。

以下是列舉部分重大疾病的概念及理賠標準: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1、惡性腫瘤: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我們具體分析一款《急性心肌梗塞》。合同條款明確註明理賠的條件是必須滿足以上四種細則當中的三條才能理賠。這四條中的第一二條一般爭議不大,最主要的就是第四條的規定,“發病90天后,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射月分數低於50%”。畫重點,重點是“發病後90天、左心室、射月分數低於50%”,我們來仔細看,如果說按照“確診賠付”來看很難實戰,原因很簡單,裡面明確規定了“大病90天后”,通俗的講就是要90天后才能賠付。

其實“確診”賠付,這種說法是一個非常不嚴謹的說法,是保險從業人員偷換了概念,用來營銷的說法,作為我們普通消費者,如果不去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的規定,按照老百姓的理解只要醫生病歷上寫《記性心肌梗塞》這幾個字,你保險公司就應該給我錢。這樣後期會產生理賠糾紛在所難免。

目前關於重疾理賠標準和普通消費者的“以為”存在這很大的矛盾,也是理賠糾紛高發的原因所在。

所以通過以上的案例告訴我們,購買保險一定要仔細閱讀條款規定,同時瞭解清楚合同規定的細則是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概念,如果和我的理解有差異那就要詢問清楚。

說到“確診”賠付,除了我剛分析的部分險種意外,還有一些重疾理賠細則是比較寬鬆的,像這類型的險種是可以做到“確診”賠付的。所以說“確診”賠付這種說法不夠嚴謹,我們應該具體到某種病種來看具體情況。

各位朋友看到這裡是不是很驚訝!也許你就會說“果然保險都是騙人的,到處都是坑”。我要說的是,其實不然,保險也不是“坑”,我們只要做到仔細閱讀條款細則,搞清楚合同醫學規定的概念和我們普通“認為的概念”就可以輕鬆避免“被坑”,也不會出現後期理賠的糾紛。

但是就拿現在具體現實的情況來看,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比較激烈,其實重點競爭就在理賠上,所以當發生理賠時,有一些保險公司的理賠核保會相對寬鬆些,用這種方式來贏得客戶的口碑,因為我現實客戶理賠中就出現過這種情況。但至於這種好事會不會落在我們頭上,就的看個人運“運氣”了。本人還是建議我們不要輕易去賭這種“運氣”,不要抱這種僥倖心理。

以上就是個人對“確診”賠付的解析,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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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中君侃保險


這裡提道兩個概念,不懂保險的朋友可能會有誤解。

首先大家要了解什麼是重疾險和醫療險

強調一點:重疾險不是醫療險,很多人混問一談,但這兩種有明確的區別

1、醫療險

醫療險:是發生了醫療費用,憑醫療費用的單據來進行報銷的保險行為

醫療險是明顯的補償型保險,其賠付額度,不會超過客戶看病實際發生的醫療費。

而且,醫療險通常還會限制看病所使用的藥物,一般會參照醫保,在醫保範圍內的才可以報銷。(現在也有些公司產品已突破社保用藥範圍,但其總報銷額度,不會高於實際醫療花費。)

2重疾險

重疾險:是根據確診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或發生合同約定的醫療治療行為進行固定給付的保險行為,與實際花多少費用沒有關係。

如果客戶買了50萬的重疾險保單,在保障期內,只要客戶確診了惡性腫瘤(癌症)或合同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就會賠付,不管客戶實際醫療花費多少。

極端一點,就算客戶確診後直接放棄治療,保險公司也會按照50萬進行賠付,與是否去看病,去哪看、花費多少錢無關。

舉個例子,現在癌症的發病率很高,但是,很多癌症實際治療花費相對較低,比如說甲狀腺癌、直腸癌等。這些一般花費10萬以內就可以治療,但是這種賠付50萬的100萬的也非常多。

也就是說客戶實際買了足夠多的保額,與治病花的錢沒關係。

一些客戶會發現,得了甲狀腺癌後,花了幾萬塊醫療費,卻一次性獲得賠付50萬,算一下反而還賺了錢,就是因為此。

所以,重疾險的特點是:

1)賠付簡單,不用憑醫療費用發票報銷

2)不受社保用藥限制

3)買的多就賠得多

當然,現在保險公司為了防止自身風險,對於重疾險的額度,每個公司各有自己的管控,比如某平人壽保險公司,他們要求客戶在自己公司購買的重疾險保額累計不能超過100萬。如果客戶覺得100萬不夠,那麼,只能到其他公司去購買了。這也是保險公司分攤自己風險的一種形式。

畢竟,保險公司自身也怕某些客戶逮住一家保險公司坑。

3、重疾險的誕生

重疾險的特點,決定其在設計之初就不是為了報銷醫療費而來的。

重疾險最早是由南非醫生巴納德博士發明的,因為他發現,經他治療的病人,得過重大疾病的,治療期間基本已耗盡了財產。當他們出院後,雖然身體活著,但是他們在財務上的能力已經死了,經營和賺錢能力不足以讓他們在病後享受很好的恢復和療養。

醫療行為只能治療病人的身體,卻無法拯救病人家庭的經濟。

由此,後來才發明了重疾險。

所以,重疾險天生就不是為了報銷醫療費用而存在的,而是為了治癒病人的家庭經濟誕生的。

4、損失補償能力比較

比較醫療險和重疾險的損失補償能力:

醫療險能賠付治病本身所產生的直接醫院花費意外,其他費用均不在範圍之內。

考慮到重疾對家庭的深遠影響,所以我建議,條件允許的話,重疾險購買的額度,儘量要高於你5年的累計工作收入。這樣,一旦發生了重疾風險,對個人及家庭的影響會大大降低。

5、寫在最後

當然,醫療險不是沒有必要,醫療險的使用頻率較高,適合用於日常小病的保障和治療費用補充(最近比較火的百萬醫療險除外,百萬醫療除了便宜,對於保險小白來講,也是個坑)。

醫療險是為了補償正常的醫藥治療費損失,重疾險則是為了補償長期的家庭收入損失。

所以醫療險和重疾險並不衝突,兩者之間還可以起到有效的補充。

但一定不要搞混,不然理賠的時候很可能會遇上麻煩。

另外,這裡講的重疾主要指一些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一些特定的重疾指的是治療的程度,比如說心臟病、腦中風,是必須到達到醫療所限的嚴重等級後才可以理賠,也就是說在未嚴重到合同約定的程度時,其實我們可能在前期的治療過程已經花費了很多費用了。所以,建議在購買重疾時,附加一些輕度疾病,也可搭配醫療險使用。


真知保


有一種很普遍的說法:“重疾險,是確診即賠的”。

我們買重疾險是為了什麼?當然是得了重大疾病的時候可以有錢治病!也不用像社保、醫療險那樣,要自己先出錢,等治療結束了,再拿著一堆單據去報銷!

但是,重大疾病真的完全是一經確診,即可賠付嗎?

先看3個真實的案例:

案例1:

郭阿姨得了腦中風,好在經過治療後,逐漸好轉,也沒有留下後遺症。事後郭阿姨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沒有後遺症”為由,拒絕賠償。

案例2:

46歲的撒先生被診斷為主動脈腫瘤,醫生建議立即手術。撒先生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保險公司表示“需要經過規定的手術”,才可以理賠。

案例3:

於先生腦出血,確診後,保險公司卻提出需要等待180天后,看看有沒有後遺症再決定是否賠償。

這幾個案例中的疾病,都屬於重大疾病,也是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因此,當事人都覺得很悲憤!買重疾險的時候,明明是說只要確診就可以理賠,但真的得了病,需要錢的時候還是要自己想辦法,說好的“雪中送炭”呢!

相信如果是你,你也會炸!並從此走上一條“保險都是騙子”的不歸路。。。

但我們還是需要搞清楚原因,為什麼保險公司可以堂而皇之地不賠?

重疾險確實有“確診即賠”這樣的功能——

一旦被保險人被確認患有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即可賠付。

這不是噱頭,也不是忽悠。

而關鍵就在“保險合同約定”這幾個字上。

在保險合同中,對重大疾病的理賠範疇和相關標準,有著非常明確的說明。

大多數人在購買重疾險時,一般只關注保多少種疾病,也不會仔細逐條地去看那麼多複雜的保險合同條款。

所以下意識的就認為,一旦我得了保障範圍內的重疾,只要被確診,我就應該得到賠償。

有些重疾確實是這樣,有些重疾不是這樣。

正是這樣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在實際理賠中,出現了一些衝突。

目前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的定義大都是遵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來執行。

重大疾病的理賠,依據被保險人罹患的病種及病況來判斷。不同的情況,處理結果也不同。可以分為以下這麼幾種情況:

第一種:確診即可賠付

這類的重大疾病,一旦確診就可以賠付。

最常見的就是惡性腫瘤,不管是不是進行了治療,只要確診,即可申請理賠。

以某重疾險合同條款中的描述為例,供參考:

案例4:

幾年前,趙小姐投保了某款重疾險,後來查出得了乳腺癌,保險公司在確診後就賠付了她50萬的保額。趙小姐的乳腺癌由於發現得早,實際治療費用只用了3萬多塊。現在趙小姐不僅健康生活著,還留有一份沒花完的理賠金。

第二種:確診且實施某些治療手段或經過規定的手術,才能賠

比如,重大器官移植、良性腦腫瘤切除、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等。

被保險人不僅要確診得了這類病,還需要做移植、搭橋、透析、切除等手術,才能申請理賠。

所以,案例2中,撒先生需要先完成主動脈手術,保險公司才會賠。

這種情況,在保險合同中都會列明,例如:

第三種:確診後維持一段時間,或達到某種狀態後,才能賠

這一類的重大疾病,確診後需要觀察一段時間,或是達到了某種特定的狀態,才能獲得賠付,具體的賠付時間按重疾種類而定。

比如,案例1中的“腦中風”和案例3中的“腦出血”(也是腦中風的一種),雖然確診了,但保險合同中列明的理賠條件,一是需要待180天后;二是要看,是否留下有嚴重的後遺症,才能決定是否賠付。

類似的,再比如,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第四種:既包括確診即賠,也包括維持一定時間後再賠

比如,急性心肌梗塞,保險條款中明確,需要至少滿足三項條件才可進行賠付。即,如果滿足條款當中的三項,即可賠付。如果直接滿足了前三項,那麼就不需要第四項等待90天了;如果前三項只能滿足其中的兩項,則還可以選擇等待90天后,去做第四項的檢查,符合條件的話也能進行賠付。

第五種:生存期後賠付

這種不能確診即賠的情況,和重疾病種本身無關。

只是有一些多次賠付的重疾險,保險公司會設定出兩次賠付所間隔的時間和確診後的繼續生存期間,即間隔期和生存期的限制。

一般間隔期為1年,生存期為30天左右。

簡單說,就是第一次重疾確診後至少1年,再確診了重疾才可能賠付。同時,如果投保人自確診後在生存期內死亡就沒有第二、三次的賠償了。

以下為某款多次賠付重疾險合同條款中對間隔期(365天)和生存期(28天)的描述,供參考:

最後我們把《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規定的25種重大疾病,按上述的理賠條件做一個簡單的梳理、區分,如下表:

注:有些重大疾病同時出現在兩個類別裡,是因為同時滿足兩個類別的條件。

至於為什麼保險公司要這樣設置,其實很簡單。所謂重大疾病,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是看疾病造成的結果,對人體損害重大、花費鉅額。而不是光看疾病名稱很厲害或很嚇人,而一些疾病,則需要長時間的觀察,才能看到結果是否嚴重。

結語

所以呢,重大疾病,本身具有多樣性和複雜性。

“重疾險確診即賠”這種說法,是不嚴謹的。

大家在購買重疾險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對於每一種疾病都要看一下,到底是確診即賠付,還是有其他的約束條件。

同時,在買保險時,可以做一些更充分、更明智的安排。比如,通過搭配購買醫療險,來彌補因達不到某些重疾理賠條件的損失。

總而言之,希望大家清清楚楚地瞭解風險、明明白白地購買保險。做到心中有數,方能處變不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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