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故意杀人案会有怎样的复杂?

有这样一个案例: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


一个故意杀人案会有怎样的复杂?

针对这个案例,试试对甲、乙、丙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

甲、乙合谋杀害丙,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实施过程中由于被丙发现,丙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

致使甲、乙杀人目的没有实现。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甲、乙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由于乙已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丙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欲杀甲,而甲已经出现在丙的跟前,主观上不存在认识错误。

只是由于行为的误差,导致乙死亡,属于打击错误。


一个故意杀人案会有怎样的复杂?

对于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按照具体符合说,由于丙客观上所造成的结果与行为丙的主观认识没有具体符合,丙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从一重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按照法定符合说,丙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行为已导致他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丙对乙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造成乙的死亡结果,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丙的一行为触犯数法益,最终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但是丙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对甲实施的是防卫行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可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故丙对甲的行为,无论根据何种学说,都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一个故意杀人案会有怎样的复杂?

由于甲、乙都属于不法侵害人,都打算侵害丙。

对于,丙打死了乙,在客观上属于防卫,偶然地保护了自己,属于偶然防卫。

对于偶然防卫,按照结果无价值论,丙的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不需要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故丙的行为当然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行为无价值论,丙成立正当防卫需要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而丙在本案中,只是出于错误(偶然)才杀害了乙,丙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乙而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的意思,故丙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认为正当防卫可以不考虑防卫人的主观,即不考虑防卫人丙造成乙死亡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成立正当防卫,反之则不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