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法》是對中醫壓制最厲害的法!它將中醫藥師打入冷宮!

雖時隔多年,但對今日中醫藥的復興依然有著極大的啟迪和借鑑價值,尤其是呂先生在對待中醫學徒准入以及中醫院和中醫高等教育的中醫化,在中西醫分別獨立的行政管理權上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議,可謂真知灼見、句句入心!

《執業醫師法》是對中醫壓制最厲害的法!它將中醫藥師打入冷宮!


現今頒佈的26個醫藥法律和法規,是違背憲法“中西醫”並重條款的,可以說基本上是以西醫標準為依據的,在醫療實踐中已顯示出其對中醫的排擠和壓制,甚至可以說西醫已成功地在醫藥行業實現了壟斷。正是有了壟斷的地位,醫療費當然就會高踞不下,以至越來越高。行業壟斷是對國家與百姓的挑戰,打破壟斷才是利國利民的,打破西醫的行業壟斷,是中醫復興的良藥。西醫的行業壟斷也是對憲法中“中西醫並重”條款的蔑視和踐踏。最近有關部門已開始進行中醫立法起草,但如果不去破除西醫的行業壟斷,中醫是無法得以復興甚至保存下來。現就此事發表議論如下:


《執業醫師法》對中醫壓制的最厲害,它將中醫藥師打入冷宮!從中醫藥學立場講,這是一部對中醫藥學斷子絕孫、斬草除根的法;也是西醫“統治”中醫最後消滅中醫的殺手鐧。


現在,中醫立法程序已經啟動,那麼,破除《執業醫師法》對中醫的打壓,出臺新的《中醫師執業法》則是當務之急,因為,在《執業醫師法》第11條中有關“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可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並沒有制定“傳統醫學”如何考試的辦法,現在的中醫立法,應該是尊重中醫藥學的傳承,挽救那些散落在民間身懷絕技的、代代相傳的、沒有發給執業醫師證的中醫師。中醫藥學如果沒有民間中醫師這個群體作為基礎,根本是無法保留至今的,而且現時的中醫高等教育已西醫化,無法培養出真正的中醫師來,這就更顯出民間中醫師帶徒、父傳子學術傳承的可靠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中國,既然有中、西醫兩門不同體系的醫學存在,競爭就不可避免,在現行體制下,50餘年來,衛生行政部門一直是西醫的一統天下,西醫具有絕對的壟斷地位。中醫由於沒有獨立行政權,一直處於從屬的地位。造成中醫無法與西醫平等競爭,並且在醫藥法規與法律中一直處於弱勢地位。如:醫院搶救病人,如果沒有按西醫的規範和規程做,一旦出現問題,中醫師就要有麻煩;中醫機構尤其是民營的,一直無法享受醫保,造成大量病人只得去看西醫;西醫的高昂藥費,使許多人有病不看;中醫院在現今,實際上已成為準西醫院了;更嚴重的是,教育上的西化,造成大多年輕人對中醫藥學根本不認識,從來就不看中醫;在宣傳上,輿論導向極力貶低中醫,誇大中藥的毒性,而從不介紹中醫對毒藥的應用,即能變毒為利;對西藥中嚴重的副作用,卻總是躲躲閃閃不直接說清楚,一直在揚西貶中。


在醫療經費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有以“中西醫並重”的憲法條款為準繩,大量的資金流向了西醫,在這種情況下,中醫藥學根本得不到發展,所以造成了50多年來中醫人數零增長的局面。


對一個事物有某些偏見,是人類思想認識上的正常表現,不足為怪。但在制定國家法律時,則不能以個人或一家學說的偏見為標準,就《執業醫師法》而言,它對西醫的管理來說無可厚非,但以它來管理中醫,就顯出其對中醫藥學的不公正,它忽視了中醫藥學傳承的傳統,強調了文憑的重要性,而中醫藥學自古以來的傳承傳統不但沒有使中醫消亡,反而歷代均是名醫輩出。不承認中醫師帶徒、父傳子的學術地位和臨床水平,並且不給無文憑學徒出身的中醫師執業證,是此法規扼殺中醫的客觀效果。而現今有中醫學文憑的中醫師,卻恰恰不會以中醫的望聞問切、四診八綱診斷疾病,是名副其實的西醫化的中醫。《執業醫師法》以文憑為依據頒發中醫師執業證,是造成大量民間有水平的中醫師被剝奪行醫權力的源頭。


中醫藥學到了今天,整體水平急劇下降,令中醫界和熱愛中醫藥學的人士十分痛心。中醫藥學在如今受到社會的偏見,完全是中國的西化造成的,但這並不可怕,只要政策對頭,破除西醫在醫藥行業的壟斷地位,糾正教育西化的趨向,中、西醫實行平等競爭,是可以改變的。但以對中醫藥學的偏見來制定法律,就會造成中醫藥學被徹底消滅的嚴重後果,或者是名存實亡,戴中醫的帽子,行西醫的治療。


制定法律,應該要合情合理,尊重歷史沿革,以西醫偏見、不顧中、西醫差別制定法律,將把中醫藥學推向死亡之地,也會把民間中醫師們推向國外,造成新一輪的人才外流。


現在許多民間中醫師因無文憑沒有資格拿到執業醫師證,他們中間許多人看了一輩子病,到1999年《執業醫師法》實施後,無法正常為人看病了,可是他們的鄰居、朋友、


親屬知道他們是中醫師,來看病的人依然不絕,因為病人是不管你有沒有執業醫師證的。《執業醫師法》將這些沒有執業醫師證的民間醫師推到了這樣的境地:病人來了,不看吧,與中醫的醫德相悖;看吧,馬上就觸犯法律,陷入“非法行醫”、“無證行醫”合理不合法的尷尬局面。


所以,現在對中醫立法,一定要消除偏見,尊重中醫的歷史沿革,尊重中醫的傳承傳統,保護好中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民間中醫師這個群體,並支持他們傳授醫術,將他們的絕技傳承下來。這樣的中醫法,才是廣大中醫師們所盼望和歡迎的。


在中醫藥學到了後繼無人,瀕於滅亡的緊要關頭,對中醫的立法,要快!要保護中醫!要“搶人”,應該馬上出臺旨在保護中醫師、民間中醫師和中醫學徒的《中醫執業醫師法》和《中醫帶徒法》,讓中醫及民間中醫、自學中醫和中醫學徒等等凡是具備中醫學術,有臨床效果的各類中醫師 ,均可經過臨床考核,獲得合法中醫師執業資格,支持他們中具備帶徒水平的人授徒施教,傳授醫術。培養一批真正按照傳承傳統方法學成的中醫師。對現今中、高等中醫院校的西醫化教育,改回到中醫第一、二套教材的教授,改現今應試教育為臨床實踐教授。用五到十年的時間,中醫隊伍就可起死回生。


對中醫師資格的認定和考核,應是著重臨床而取消應試考核,並且不以文憑為主要依據。中醫立法的起草應由中醫學術團體、中醫師、中藥師、 法律界人士組成,衛生行政部門及執法部門應迴避。


根據現實狀況,筆者草擬了有關中醫法規,這是個人意見,望能對中醫立法有所借鑑。


一 、《中醫執業醫師法》 應著重注意以下內容:


1.凡是具備中醫臨床技術的中醫各個層次的中醫師,經過中醫臨床考核,證明可以醫治疾病,並有療效者,均應發給中醫執業醫師證;


2.凡具有密方、偏方、獨方的各界人士,只要會應用,並能施與病家有療效者,或身懷絕技並能施與病家有療效者,經臨床考核驗證有效的,只要本人願意,應發給其依藥方所治疾病範圍的中醫執業醫師證;


3.以前就是中醫師,但在1999年《執業醫師法》實施時,因無學歷文憑,未發給執業醫師證的,均應發給中醫執業醫師證;


4.凡是學徒出身,並已經能獨立診斷疾病,老師已經認可出師的,經臨床考核驗證有療效的,應發給其中醫執業醫師證;


5.鼓勵中醫師帶徒施教,徒弟出師的考核,一是師傅的認可,一是臨床考核。各地中醫主管部門要安排好專門進行臨床考核的醫院,並且應是常年開放的;


二、《中醫帶徒法》


為保證名老中醫的醫術得以傳承下來,遵照中醫自古至今的師帶徒、父傳子的中醫教授方法,國家鼓勵和支持中醫師及中藥師帶徒傳承中醫及中藥炮製方法。學徒出身與高等院校學生同等待遇。


(一) 總則


按照中醫自古傳承的傳統,保證中醫藥醫術、技術能真正傳承下來;


1.名老中醫或中藥師是指 50歲以上,在中醫臨床上或對某一類疾病有獨特療效的,均可帶徒傳授醫術及技術;


2 .凡高中或初中畢業生,願意拜師學習中醫藥者,只要被具有帶徒資格的中醫師及中藥師認可的,簽訂師徒協議,即可跟隨學醫,直至老師批准出師(時間一般為4~5年,但不強調幾年必須出師),並在中醫管理機構備案;


3. 對已在中醫高等院校及民辦中醫院校畢業的學生,如願意繼續拜師深造,可根據2款辦理;


(二) 中醫藥師帶徒及傳子的責任和義務


1.中醫藥行政部門應對所轄地區的中醫藥師進行鑑別,凡是具備中醫藥師傳承資格的,均可帶徒;


2. 中醫藥師帶徒,應到中醫藥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3.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給予帶徒的中醫藥師相應的補助,或對其所在醫療機構給予相應的減免優惠;


4.具備帶徒的中醫藥師,對徒弟的傳授,要有規劃,即技能訓練和素質訓練,加強醫德培養,著重中醫藥經典的講解和閱讀;


5.帶徒的中醫藥師,不得將徒弟視做普通勞動力和僱工對待,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6.如在傳授中,師徒間出現矛盾無法繼續拜師協議,可通告中醫藥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7.學徒一旦學成,由老師簽署出師證明,即可報名進行臨床考核。


(三)中醫藥學徒的責任與義務


1.恢復中醫藥師帶徒的傳承傳統,是復興中醫藥學的一件重大事件,凡願意投身於中醫藥學的學子,在中醫藥師的認同下,並願意交納學費,簽訂拜師協議。均可學習中醫藥學;


2.拜師學習中醫藥學的學子,要兢兢業業、任勞任怨、耐心虛心的向老師學習中醫藥理論和操作能力,完成老師安排的經典閱讀和口訣的背誦,掌握中醫藥學的精髓;


3.要立志學成中醫學,並有決心成為名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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