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姑娘就是潑出去的水,村裡的權益都不享有?

近些年來,外嫁女因為被村委會按村規民約取消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包括購買合作醫療、社保等)、宅基地使用權、徵地補償款分配權等原因,與村集體產生糾紛,進行訴訟的案件不在少數。保護外嫁女的合法權益,是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一環。

常見的外嫁女案件,主要就是戶籍關係在農村、身份為農民、並且是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因為與外村人結婚(本村婦女的初婚或再婚)、婚姻狀況改變(外地嫁人的婦女喪偶、離異)等情況,被村委會按村規民約取消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包括購買合作醫療、社保等)、宅基地使用權、徵地補償款分配權,造成婦女權益被非法侵害的各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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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強調了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同時各個地方也出臺了相關政策對外嫁女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例如《廣東省關於〈婦女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就規定:結婚後戶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農村婦女及其按計劃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戶籍、生產勞動和計劃生育等權利受法律保障。在責任田和宅基地劃分、股權分配等方面與當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權利。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同時,《廣州市關於婦女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規定:農村婦女與非農業人口結婚,其戶口未能遷到男方落戶,在本村生活、勞動的,當地有關單位不得收回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不得取消其股份、福利分配等權益。其子女與當地村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因此,外嫁女的合法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您也遇到了被村委會按村規民約取消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包括購買合作醫療、社保等)、宅基地使用權、徵地補償款分配權等合法權益被非法侵害的各種現象,一定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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