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五大误区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是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

注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五大误区

同时,第十九条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后果。

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出明确的概念描述。在传统家庭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中国人对“婚姻财产协议”还是无法接受的。目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往往在跨国(境)婚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士)、再婚婚姻(一方再婚或双方再婚)、豪门婚姻(一方与另一方财富悬殊或双方均拥有巨额财富)中比较常见。

注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五大误区

生活中,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婚姻当事人在签署“婚姻财产协议”时往往存在一些误区。家事法小秘书梳理了一下,仅供参考。

一、婚前财产协议只能约定婚前财产吗?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这个观点的意思就是,婚前财产协议的标的财产只能是各自婚前的财产。但是,根据对《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男女双方可以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约定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二、婚前财产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吗?《婚姻法》第十九条虽然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并非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约定的财产归属协议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采用财产约定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从形式要件上,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因此,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若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且一直履行也应成立。

注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五大误区

三、婚前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署吗?有一些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只能在结婚前签署,如果登记了再签署就没有用了。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如果在登记结婚后再签署婚内协议,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对婚前或婚内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做出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当事人登记与否的限制。

四、婚前财产协议只能公证后生效吗?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者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即为生效,而不必公证。当然,涉及财产赠与或者不动产归属事宜,为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能力,还是建议做一下公证。

注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五大误区

五、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有的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内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只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际上,这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夫妻双方关于婚前、婚内财产归属的约定,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具有抗辩效力。夫妻一方或双方还应对第三人知道相关财产协议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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