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的“南醫大奸殺案”是否已過20年追訴時效,罪犯將不被追訴

南京市公安局2月23日發佈《警方通報》,通報稱,1992年3月24日發生在原南京醫學院一起殘忍殺害在校女學生林某的案件於當日告破,同日抓獲犯罪嫌疑人麻某某。

28年前的案件如今告破,是否已過追訴時效?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是否將逃脫《刑法》制裁?這需要看一下我國關於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規定。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南醫大奸殺案”為殺人案,法定最高刑期為死刑,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訴期最長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那是否案件的追訴只能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但現在報道的信息中並沒有報請核准的信息,有沒有追訴期限延長的情形呢?且看《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據南京市公安局2月23日發佈《警方通報》稱:”案發後,公安機關迅速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破工作…….”也就是說,該案在案發的1992年3月24日後便被安全機關立案偵查了。按照《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該種情形不受二十年追訴時效的限制。麻某某將為其28年前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等待麻某某將是法律的嚴懲。

28年前的“南醫大奸殺案”是否已過20年追訴時效,罪犯將不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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