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的“南医大奸杀案”是否已过20年追诉时效,罪犯将不被追诉

南京市公安局2月23日发布《警方通报》,通报称,1992年3月24日发生在原南京医学院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于当日告破,同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

28年前的案件如今告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是否将逃脱《刑法》制裁?这需要看一下我国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南医大奸杀案”为杀人案,法定最高刑期为死刑,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最长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那是否案件的追诉只能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现在报道的信息中并没有报请核准的信息,有没有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呢?且看《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南京市公安局2月23日发布《警方通报》称:”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也就是说,该案在案发的1992年3月24日后便被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了。按照《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该种情形不受二十年追诉时效的限制。麻某某将为其28年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等待麻某某将是法律的严惩。

28年前的“南医大奸杀案”是否已过20年追诉时效,罪犯将不被追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