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官方發佈!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這樣算

近日,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企業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待遇政策指引》

(下稱“指引”)。

指引明文表示,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此外

關於假期、薪酬,都有明確指引

具體如下:

一、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二、我省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三、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處理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三)對於因疫情未能按時返回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四、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工資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二)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六、醫療期、探親假、年休假與延長春節3天假期重疊的處理

(一)醫療期與延長3天春節假期重疊的,醫療期不順延。

(二)探親假與延長3天春節假期重疊的,探親假不順延。

(三)年休假與延長3天春節假期重疊的,年休假順延。

七、2020年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月計薪天數的計算

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職工的工傷認定

(一)對於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工傷。

(二)對於用人單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視同工傷。

九、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在應對疫情影響方面的舉措

(一)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請先行調解,通過電話調解、在線視頻調解等非接觸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

(二)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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