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警隊帶走沒超過二十四小時家人可以去刑警隊問明情況嗎?為什麼?

時光流逝我愛你群


可以去打聽情況,但是去了的話,大概率只是被告知大概由於什麼事兒被傳喚到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期間,公安機關不會告知詳情,也不可能讓家屬或親屬見被傳喚的人。

由於被傳喚到刑警大隊,因此涉嫌刑事犯罪,為刑事傳喚。

最多可以等48小時,如果48小時還是沒有結束傳喚,則可能被刑事拘留。

一、法律對於刑事傳喚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如果超過48小時人還是沒有被放,一般情況下就涉嫌犯罪,應該被拘留了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西安法律觀察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訊問查證。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按照你講的情況,現仍處於被訊問、查證的時間,滿24小時若不涉嫌犯罪則會放人,若涉嫌刑事犯罪將會被依法刑事拘留,並送往看守所。公安機關會向家屬寄送《刑事拘留通知書 》上面有涉嫌的罪名及羈押的具體地點。有其他問題,可以關注姜講法律事兒私信給我。


姜講法律事兒


謝謝!帶走的人在刑警隊沒超過24小時,家人可以去刑警隊,問明情況。因為此時間內屬於預審期,預審警察按照此人犯罪的地點,性質,場所人員,事情發生的一手資料,法醫出現場的鑑定,群眾揭發等。都要整理好。超過24小時,預審整理好的資料就要送到立法院立案判罪了。所以超過24小時家人不可再進刑警隊問明情況了,執行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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