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傾倒廢土 泉州首起生態領域涉惡案件宣判

  非法傾倒廢土、強攬建房生意、強賣建材

  日前,惠安法院遠程視頻庭審公開宣判一起生態領域涉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並處罰金。據瞭解,這是我市首起生態領域涉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進行宣判

  在水源保護區非法傾倒廢土

案件 水源保護區非法傾倒廢土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施某法以每車收取60元的費用,為彭某堅、萬某峰處理房地產項目地下室廢土。由彭某堅、萬某峰一方運載建築廢土,由施某法引導車輛將廢土運載至臺商投資區洛陽鎮霞星村高速橋下洛陽江一二級水源保護區沿岸陸域範圍內傾倒,造成當地植被破壞。其間,施某法指使李某明、林某忠進行現場管理、統計車數等,指使陳某蘭經常到工地查看運載情況。施某法從中非法獲利210520元,林某忠非法獲利18400元。

  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受臺商投資區國土局委託,於2018年11月7日作出《 洛陽鎮霞星村施某法等人違法填土土方測算成果技術報告》,經測算,涉案地塊的土方面積8234.0平方米,總填方59054.4立方米。福建省科瑞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受國土局委託,於2018年11月24日作出關於土壤環境的《檢測報告》,證實現場土壤的PH值及銅、鋅、鉛、鉻、鎳、鎘、砷含量均高於背景值。福建歷思司法鑑定所受國土局委託於2019年1月3日作出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基本恢復涉案地塊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費用為1402069元,其中施某法引導車輛傾倒的土方數為35805.5立方米,生態環境基本恢復費用為850094元。國土局因此交納鑑定費用78000元。

  法院另查明,彭某堅原為誠毅公司僱傭的員工,直接包乾並負責 某房地產項目A1地塊的土方清理工程。萬某峰掛靠鵬祥公司負責泉州某項目01地塊土石方工程,掛靠順興公司負責泉州某項目02地塊基坑支護工程。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彭某堅負責的土方清理工程共傾倒地下室建築廢土20703立方米,誠毅公司支付給施某法處置費用124220元;萬某峰負責的泉州某項目01地塊土石方工程共傾倒地下室建築廢土11606立方米,順興公司支付給施某法處置費用66320元;萬某峰負責的泉州某項目02地塊基坑支護工程共傾倒地下室建築廢土3496.5立方米,鵬祥公司支付給施某法處置費用19980元。

判決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89萬餘元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法、林某忠、李某明、陳某蘭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傾倒建築廢土,造成公私財產損失達850094元,構成汙染環境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汙染環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某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林某忠、李某明、陳某蘭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忠的作用大於李某明、陳某蘭,量刑時予以區別。

  被告人施某法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將泉州臺商投資區霞星村高速橋下洛陽江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作為建築廢土處置場地供彭某堅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萬某峰傾倒廢土,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50094元、鑑定費47292元,合計897386元。誠毅工程公司作為彭某堅的用人單位,應對施某法應承擔的責任在518875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萬某峰應對施某法應承擔的責任在378511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鵬祥公司作為掛靠公司應對萬某峰應承擔的責任在290879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順興公司作為掛靠公司應對萬某峰應承擔的責任在87632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被告人施某法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李某明、陳某蘭、施某福等人,長期盤踞在洛陽鎮霞星村一帶,採取向城管部門舉報違建、開車堵路、直接告知或暗示村民等方式,強攬村民建房的土方項目、水泥等建築材料的供應,或採取要挾等手段敲詐村民或公司的錢財。惠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法、李某明、陳某蘭、施某福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採取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了以被告人施某法為首,被告人李某明、陳某蘭、施某福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以向城管部門舉報違建、堵路阻工等方式威脅、強攬村民建房生意,強賣建築材料,擾亂市場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了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

  綜上,惠安法院依法判決施某法犯汙染環境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5萬元;被告人李某明犯汙染環境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7萬元;被告人陳某蘭犯汙染環境罪、強迫交易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被告人林某忠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施某福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施某志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李某河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決被告人施某法及相關企業在各自應承擔的範圍內賠償汙染環境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鑑定費用合計89萬餘元。(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陳麗雲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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