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傾倒建築垃圾汙染水源保護地 福建泉州首起生態領域涉惡刑事案件一審宣判主犯獲刑10年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 瑩

□ 通訊員 鄧志新 莊冠勇

非法傾倒建築垃圾汙染水源保護地 福建泉州首起生態領域涉惡刑事案件一審宣判主犯獲刑10年

製圖/高嶽

作為福建省泉州市水源保護區,洛陽江的生態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活福祉。但施某法等人長期盤踞在泉州市臺商區洛陽鎮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並在洛陽江沿岸傾倒建築垃圾,致使當地植被破壞以及土地重金屬含量超標。

近日,惠安縣人民法院對該起生態領域涉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遠程視頻庭審,並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汙染環境罪,判處施某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5萬元;判處李某明等6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5個月,並處相應罰金。同時,判決施某法及相關責任主體在各自應承擔的範圍內,賠償汙染環境所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9萬餘元,彭某堅、萬某峰所掛靠公司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據瞭解,2018年9月,泉州市公安局臺商投資區分局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摸排發現,施某法、李某明等人長期盤踞在洛陽鎮霞星村一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同年11月20日凌晨,當李某明等人還沉浸在夢鄉時,30多名民警已經集結完畢。民警兵分五路,先後在洛陽鎮、東嶺鎮將李某明、施某法等人抓獲,打掉了這個由7名成員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破獲了泉州市首起生態領域涉惡刑事案件。

施某法等人在審訊時交代,自2012年以來,施某法糾集李某明、施某志、李某河等人,長期在洛陽鎮霞星村一帶,採取向城管部門舉報違建、開車堵路、直接告知或暗示村民等方式,強攬村民建房的土方項目、水泥等建築材料的供應,或採取要挾等手段敲詐村民錢財。

村民自建房屋時,施某法多次以威脅舉報違建等方式,要求村民支付幾千元至一萬不等的“封口費”,如有村民拒絕就會遭到不停騷擾。施某法還多次組織李某明等人駕車堵路,要求村民向他購買水泥。

偵查期間,民警還發現施某法等人存在汙染洛陽江水源保護地的犯罪行為。經查,2016年下半年,施某法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與彭某堅、萬某峰合作,承包洛江區與豐澤區兩個房地產項目的地下室廢土工程。雙方商議,由彭某堅、萬某峰提供運輸車輛,施某法則引導車輛將廢土運載至洛陽鎮霞星村高速橋下洛陽江沿岸傾倒,從而抽取每車60元的費用。

其間,施某法指使李某明、林某忠進行現場管理、統計車數等,陳某蘭負責到工地查看運載情況。截至2018年年初,共傾倒2800多車渣土,施某法從中非法獲利21萬餘元,林某忠非法獲利1.8萬餘元。

2018年11月17日,相關部門對非法棄置的建築垃圾地點進行現場檢查,經測量,該建築垃圾棄置點位於洛陽江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範圍內,面積達8200多平方米,總填土5.9萬多立方米。檢測發現,現場土壤的PH值及銅、鋅、鉛、鉻、鎳、鎘、砷含量均高於背景值,棄置區無任何防滲漏措施,有部分積液流出,造成環境汙染和當地植被破壞。

2019年1月,國土部門委託相關機構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基本恢復涉案地塊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費用為140多萬元,其中施某法引導車輛傾倒的土方數為3.5萬立方米,生態環境基本恢復費用為8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施某法、李某明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採取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以施某法為首,李某明、陳某蘭等人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施某法等人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將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作為建築廢土處置場地,造成公私財產損失達85萬餘元,已經構成汙染環境罪。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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