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之关于职务侵占罪

此前在《企业财产之刑事保护》的文章中有提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因为工作关系,发现职务侵占罪属于频发罪名,而受害企业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总会遇到诸多阻力和障碍。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受害企业对职务侵占罪的成案标准不清楚。为此,从实务角度对职务侵占罪构罪标准作简单分析。

导读:

一、职务侵占罪罪名解读

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材料

三、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跟进

四、职务侵占罪罪与罚

一、职务侵占罪罪名解读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本罪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即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除此,若不在本单位任职,则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行为表现,必须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方可,如财务人员利用其掌管钱款的便利条件、销售人员利用其销售货物的便利条件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本罪属于数额犯,只有数额较大,才能构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6万以上即构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100万以上即构成数额巨大。

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材料(满足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标准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1.书写一份报案材料(其抬头可为,对xxx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

报案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案人(法人或自然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陈述举报事实内容(即被报案人涉嫌侵占公司财物的大致情况),如公司经营范围、业务往来情况、被举报人入职时间、岗位、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关系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款物)的数额等。报案材料需单位或公司加盖公章;若为个人的,需本人签名。

2. 报案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报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或公司盖公章)

(2)个人报案: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经营办公场所的权利凭证

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权使用该场地的证明材料。

4. 被举报人与本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书、工资发放记录、社保记录等。

本单位与被举报人不存在劳资纠纷的证明材料,或是声明。

6. 本单位与客户单位的合同关系

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若为口头合同的,应提供本单位与客户单位往来情况说明(如qq、微信、钉钉等网络电子数据等),出入库单、收发货记录、货运单号等。

7.被侵占财物的相关证据材料

出货记录、提货单、收款收据、支付凭证、银行票据、财务去向相关证明、消费单据、产权过户登记等。

有些企业为了走账或是避税需要,通常存在私卡公用(私人开办的银行卡借给公司用),即客户单位支付的款项直接进到个人卡上而不进到单位账户上。相关人员利用其掌管私卡的机会,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虚假支出的形式直接将本单位款项划出到其另外账户上而非法占为己有。为此,单位还应提供私卡公用,私卡上的款项即为单位款项的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譬如与客户单位的交易习惯、客户支付说明、款项进入私卡的付款说明等)。

8.应公安机关的要求而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公章。

三、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跟进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财性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相较暴力性犯罪,或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其他类犯罪而言,涉及面仅为“点”对“点”的关系,其影响面相对不大。正因为涉及面不广,所以公安机关对此的重视程度不高,即便已刑事立案,但其调查取证的侦查工作也显得不那么紧迫和及时。遇此情形,受害企业除向公安机关不断跟进了解外,还应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向同级人检察院投诉反映,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工作,以将刑事诉讼程序向前推进。

四、职务侵占罪罪与罚

如前述,构成此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可以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行为人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因此,受害企业在遇到本单位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时候,重点应收集本单位与行为人之间所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当然,具有本单位股东资格的人另当别论);案涉财物的权属关系(是否属于本单位所有,或由本单位管控);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便利。受害单位所提交证据只要符合或是满足这些要件要素即可。而公安机关有义务和责任进一步调查取证,包括向行为人进行问话,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并保障各方合法、正当的权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最后,人人都要有一颗敬畏法律之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