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億萬富豪,因股權分配失誤,被迫離開創立12年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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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要從1998年說起。當時吳長江和同學杜剛、胡永宏,在惠州的路邊攤上喝著啤酒吃著炒粉,決定合夥成立雷士照明。當時的股權分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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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吳長江還和杜剛、胡永宏約定:如果吳長江一意孤行,杜剛、胡永宏兩個人可以制約吳長江。

公司經過4年的發展,到2002年,風生水起,三個合夥人對股權進行了一次調整。這次調整的結果是平均分配股權,即每人3.3%的股權。股份均等了,矛盾也出現了。

2005年, 三個人的矛盾徹底激化。先是杜剛、胡永宏讓吳長江拿8000萬元走人。經過一週的反擊, 吳長江留守,杜剛、胡永宏二人離開。

而杜剛、胡永宏二人離開的前提是,吳長江向兩人支付1億元人民幣,剩下的6000萬須在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

雖然吳長江成功留在了雷士,但這場合夥人之間的股權之爭讓企業元氣大傷,至少延後發展了3年。事實上,在三個人合夥創業時,吳長江完全可以擁有絕對的控股權,只要他再多出6萬元,他的股權就能佔到51%,這樣就不會有後面的股權風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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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股權風波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吳長江不懂如何合理地分配股權,科學地切“蛋糕”他把股權平分,雖然看上去他佔了大頭,但另外兩個合夥人加來的股份卻比他多,這樣他就失去了絕對控股權,隨時可他會被另外兩個合夥人聯合起來“掃地出門”。

雖然這一次吳長江險勝,但他卻並沒有吸取經驗救訓,在後來的10年裡,他又因為失去控股權被其他合夥人“踢出局”。

2014年11月,吳長江徹底離開了自己辛辛苦苦創立12年的雷士照明。

合夥人股權設計實操

其實,關於股權分配是一件非常私人的事情,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幾個人合夥、每個人的能力及付出,很少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法,只有你自己才能判斷哪種分配方式是最適合你的企業的。不過,這裡有四大原則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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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一:股權分配須有明確梯度

合夥人的股權分配絕對不能平分,關於這一點,下面將有章節詳細敘述,在這裡我只作一個原則陳述。中小企業在進行合夥人股權分配時,一定要有明確的梯度。

比如,企業是三個人合夥,那麼股權分配比例可以是5: 3:2,成是6:2:2,但絕對不能是: 3.3 : 3.3 : 3.3。

原則二:股權綁定,分期兌現

中小企業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通過努力奮鬥得來的,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在進行股權分配時,也要按照合夥人在企業工作的時間進行股權綁定,分期兌現。

這樣做有兩個好處:一是避免合夥人中途離開帶走股權,使企業陷人困境;二是能夠平衡合夥人之間股權分配不均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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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三:要考慮合夥人自身的能力和素質

雖然資金對於中小企業來說至關重要,但在發展的過程中,合夥人的能力和素質也對企業的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所以,在股權分配上,合夥人自身的能力和素質也是股權分配要考慮的原則之一。

具體來說,合夥人自身的能力和素質包括四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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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能力不同,對企業做出的貢獻也就不同。合夥人不同的能力,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起到的作用也不一樣。

比如,在企業初創時期,有專業技術能力和融資能力的合夥人,對企業的貢獻較大;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有市場運營能力和團隊管理能力的合夥人,更能使企業走上高速發展的道路。

所以,中小企業在分配股權時,要綜合考慮合夥人自身的能力和素質及對企業作出的貢獻,進行合理的分配。

原則四:遵守“契約精神”

股權分配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契約精神”。對於合夥人團隊來說,股權結構一旦確定,說明股權分配已經形成,接下來合夥人要做的就是遵守契約,認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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