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校園欺凌,孩子被恐嚇、施暴,責任誰來擔?

年後身體不適在醫院就醫時,碰到一個小妹妹,手腕上幾條觸目驚心的傷疤,實在讓人同情,瞭解下來發現是碰到了校園欺凌,被恐嚇、驚嚇。

校園欺凌現在屢見不鮮,有來自同學的,有來自老師的。之前的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事件也引起了社會巨大反響。孩子是家長的寶貝,如何保護他們不受校園欺凌,或碰到了欺凌後如何求救、自救,責任又該誰來承擔,下面就來分說分說。

也談校園欺凌,孩子被恐嚇、施暴,責任誰來擔?

校園欺凌相關的法律一般是《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和《侵權責任法》中關於校園責任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17條第2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欺凌來自同學,那麼在刑事責任上就要看欺凌的學生的年齡是多少,是否滿足刑法上承擔責任的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孩子只需要對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也談校園欺凌,孩子被恐嚇、施暴,責任誰來擔?

刑事責任有可能可免,民事責任可少不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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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嚴格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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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欺凌來自於學生,那麼應由該學生家長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欺凌來自於老師,那麼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學校作為老師的僱傭方,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欺凌來自於第三人,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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