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找不到侵權人,全樓居民都要負責任,你能接受嗎?

如果有一天你坐在家中什麼事情都沒幹,卻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你一定很驚訝,而且會大呼冤枉。那麼實踐中有沒有這種事情發生呢?答案是肯定的。

高空墜物傷人屢見報道,這是一個網友非常關注的社會焦點話題。萬一你在生活中遇到了上面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呢?今天小編就從法律專業角度來告訴你。

高空墜物找不到侵權人,全樓居民都要負責任,你能接受嗎?

『高空墜物扯不清,全樓“連坐”』

我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規定,當你坐在家中什麼事情都沒幹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時,你也不用大驚小怪了。因為那極有可能是因為你所居住的住宅樓內的某一鄰居向外面拋物砸到了樓下的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來究竟是哪一位居民所為,為了保護受害人,也就只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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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此規定有以下幾點是需要注意的:第一,高空拋物能確定責任人形不適用(知道是誰幹的);第二,能證明不是侵權人的鄰里不用補償(能證明你自己沒幹);第三,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補償”非“賠償”,鄰里共同承擔的並非是真正意義上的侵權責任,而是基於公平原則對受害人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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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案例為何會出現相反的判決?』

近年來,高空拋物引發的事故屢見不鮮,由於難以尋找到“真兇”,受害人通常只能吃“啞巴虧”。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前,比較著名的案例是2000年重慶的“菸灰缸案”和2005年山東省的“菜墩傷人”案。兩案情節基本相同,但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這種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後來引起了人們的廣泛爭議。相同的案例出現相反的判決,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就在於當時的法院審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作為依據,法院的審理更多的是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因此《侵權責任注》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時而生,為解決此類爭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高空墜物找不到侵權人,全樓居民都要負責任,你能接受嗎?

首先,“連坐”規定有利於找到肇事者。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之所以難處理,主要是找不到直接證據,證明誰是肇事者。而如果是一戶戶排查,也常常會遭遇抵制、抵賴。哪怕是知情人,也因為擔心惹麻煩而不願配合,因此很難確定責任人。為了維護無辜受害者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採用了“連坐”的辦法。既然大家都不承認,不配合,那就大家都有責任。不過,“連坐”的辦法雖然有利於保障受害者權益,但讓那些沒有扔東西,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卻無法自證清白的人遭受“連坐”,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很多老百姓尤其是涉案的人來說,還是難以接受的。有時候,法律就是個雙刃劍,沒辦法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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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我真沒往樓下扔東西,該怎麼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呢?”相信很多朋友會有這樣的疑問。據律師介紹,一般情況下,以扔東西造成傷害為例,只要能證明以下三點中的任一點,就能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既然不在現場,就沒有扔東西的可能,故可以免責;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那東西”,比如砸到人的是隻菸灰缸,但你家沒有菸灰缸,那肯定不是你扔的。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比如,上文所說的“菸灰缸案”,樓上掉下一隻菸灰缸砸死路人,我住很低的樓層,比如二樓,如果鑑定表明,菸灰缸的殺傷力很強,下落的速度很快,那麼也許你可以向法院主張說,不可能是你扔的,因為二樓掉下來的菸灰缸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傷力,需要注意的是,該法條採用的是推定加害人的辦法,由於不能確定誰才是真兇,所以把有嫌疑的人全部列為被告,大家“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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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責任不是“賠償”責任』

“連坐”住戶承擔均是補償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兩者一字之差,卻有很大差別:賠償的前提存在侵權行為,但在侵權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侵權行為無從談起;而補償更多的是對受害人給予“救濟”,補償不是建立在過錯基礎上的,不具有懲罰性,也容易為大眾所接受。而且,規定建築物使用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補償也符合公平原則,日後若是發現具體加害人,給予補償的住戶可以有追償權。

高空墜物找不到侵權人,全樓居民都要負責任,你能接受嗎?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是對傳統侵權法的理論及實踐的突破,雖頗具爭議,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分擔高空拋物損害的風險責任,加強了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各位對高空拋物以及高空墜物“連坐”責任又是怎麼看的呢?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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