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掏鳥賺千元判十年,副省長受賄千萬才判12年

啥?大學生掏鳥和官員受賄居然都被判了10年左右的刑期?到底是大學生掏鳥判太重了,還是貪官受賄罪判太輕了?

12月3日有兩樁案子,引起網民熱議。

雲南原副省長沈培平,因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1615萬元,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在鳥窩裡掏16只燕隼,賣了10只獲取1000多元,因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同樣是10年左右的刑期,一個是“不明真相”的大學生掏了10只鳥賣掉獲取的1000多元,而另一個是身為省部級的高官受賄1615萬元。

雖然大學生所掏鳥類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仍有不少網友認為這一判決太重了。

到底是大學生掏鳥判太重了?還是貪官受賄罪判太輕了?

小編今天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大老虎”們量刑究竟有啥門道, 沈培平被判12年最應感謝誰。

大學生被判10年是這麼回事

1994年出生的小閆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2014年7月14日,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期間,和朋友小王在該村一樹林內獵捕了12只燕隼。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之後,小閆通過網絡發佈買賣燕隼的相關信息,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到鄭州,280元2只賣到洛陽,另外一隻賣到輝縣。

2014年7月27日,小閆和小王在該樹林內又獵捕了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只,隨後,兩人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小閆和小王分兩次非法獵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共16只,小閆從平頂山市張某手中購買鳳頭鷹(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只。

輝縣市人民法院判決:小閆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小王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其他涉案人員也被判刑。

之後,小閆和小王均提出上訴,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其中,認定上訴人小閆和小王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16只,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

沈培平被判12年是這麼回事

培平收禮只收茶和玉

在介紹官居副省長的沈培平之前,先給大家看兩張照片↓

什麼?掏鳥賺千元判十年,副省長受賄千萬才判12年

人稱“拆遷大佐”的沈培平受審標配:黑西服白襯衫

第一張圖是今天宣判現場的照片,第二張圖是他4個月前受審的照片。

他本人著裝幾乎沒啥變化是不是?

但第二張圖攝於8月份,當時北京的室外溫度為32攝氏度。

心理專家說,一貫的顏色(黑白)質地、款式的穿著,能反映出他內心的一些需求——相對保守傳統,對經典的文化類的東西比較感興趣。

看來是這樣的,作為被認定受賄1615萬元的副省長,他收受的賄金大部分不是錢,而是普洱和玉器,以至於他落馬後,人送“雅賄”副省長。

有人不服說普洱能值幾個錢?小編了解到,省部級官員收的可是百萬元的天價普洱。

不僅如此,他對“普洱”的熱愛,使得他不僅被封“茶市長”的稱號,還出任了北京普洱茶研究院院長、世界茶文化交流協會名譽會長、韓國韓瑞大學普洱茶學院名譽院長。並發表了大量有關茶的文章,還主編了《走進茶樹王國》一書,被稱之為“我國第一部由地方政府主編的,關於茶樹、茶樹品種資源、古茶樹資源的鉅著。”

副省長的另外一面則是“插手“當地的鐵礦開採權,以此為相關的當地企業提供幫助謀取好處,檢方指控,2000年到2012年,沈培平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企業提供礦產開採經營方面的幫助,收受賄賂1615萬元。受賄1600萬判12年?是不是輕了?

受賄這麼多才判12年 ?是不是輕了?

今天上午,法院一審判處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在判決中法院是這麼說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沈培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歸案後沈培平能夠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沈培平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鑑於其在接受審查之前有毀滅罪證的行為,且受賄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不予減輕處罰。

小編再帶大家回顧一下大學生掏鳥的案子。

最新的進展是,河南輝縣檢察院辦理此案的法官說被告人閆同學掏鳥是“主觀明之”行為:

1、被告人閆同學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閆某曾經以QQ網名“兔子”非法收購鳳頭鷹一隻(後轉手出售)

2、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那可是小型猛禽、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3、被告人王某家中是養鴿子的,說是個鳥類知識小專家也不為過哦……

什麼?掏鳥賺千元判十年,副省長受賄千萬才判12年

有網友就說啦,“掏鳥都能判個10年半,貪官們是不要笑啦!”

那麼小編告訴你,這兩個案子沒有可比性。

受賄罪危害的是國家公務員的廉潔性,破壞的可能是一個行業的規則。

但是,那位同學掏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窩,而且掏了16只,破壞的生物多樣性。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隼類”“情節嚴重”的標準是6 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10 只。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危言聳聽一點,如果這個物種被掏幾次窩然後滅絕了腫麼辦?破壞生態平衡的危害性與貪汙受賄的危害性,是不具備可比性的。

只判12年 ,沈培平應該感謝《刑九》

但是,沈培平的刑期,與之前的問題官員相比,確實是“輕”了。怪不得今天聽到判決結果後,“沈副省長”果斷表示不上訴。

他需要感謝的是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我們來看看10年前的一個貪腐案件

什麼?掏鳥賺千元判十年,副省長受賄千萬才判12年

上圖是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畢玉璽。

2005年,他被法院認定受賄、私分國有資產1304萬餘元。

結果,最終獲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之前的司法審判裡,法院裁量官員的刑期,一般會將數額最為主要的判罰依據,貪得越多,刑期越重。學界通常稱之為“唯數論”。

那麼根據法治進程的發展以及《刑九》的立法精神,在受賄罪中,越來越強調數額+情節的綜合因素考量。

經濟犯罪的數額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

受賄罪在審理時,還要看看當事人有沒有索賄、有沒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等等因素。

也就是說,判決考量的因素越來越多,越來越客觀。

沈培平案件中,他的揭發檢舉,被法院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因此被法院從輕處罰。

掏鳥窩被判10年,能否彈性處罰

鄭州媒體報道,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於是將鳥窩裡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了4只。這件事情,已經終審判決,小閆和他的同學分別獲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乍一看去,對於許多有過大自然體驗的人來說,掏鳥窩這樣一項頗具娛樂性的鄉村體育活動,居然一不小心就變成了重罪,太不可思議。我本人起初也覺得頗為不忿,對還年輕的大學生,法院何以忍心下此重手。

但案件本身不是短短的通訊稿就能描述清楚的,參考更多的信息以後,不難發現媒體報道中的偏差正是現在大規模輿論熱議的起點。

報道提及是在大學生放假回家之後的無聊,這無疑給了公眾輿論一個同情心的基礎。如果撇開這些身份信息,而是某個鄉村青年,社會輿論就不會如此聚焦。

動物保護和一般刑事犯罪又有不同,一般刑事犯罪是普通人能夠感知和判斷的類型,動物保護則是法律生造出來的場景。我國對動物保護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並不夠,普通人對於動物保護本身缺乏感知,如果僅僅定義在掏鳥窩之上,對捕獲燕隼並出售的行為判刑,嚴重地傷害了普通人的感知。

對照判決書和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獲得了燕隼以後,並主動出售,客觀上就是觸犯了動物保護條例。而參照司法解釋,涉案隼類10只以上即被定性為情節特別嚴重。法院判決固然沒有納入更多柔性的因素,但就具體的定罪和量刑而言,還是非常標準地依據了法律。

這件事情當然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比如動物保護如何能與普通人生活走得更近,而不會讓人覺得異常遙遠和冷酷。也可以探討刑罰是否能有更合理的分佈,尤其是面對距離普通生活較遠的動物保護法,能否有更彈性的處罰機制,對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做出更適宜的處罰,從而使得法律更貼近生活,更好被公眾接受。

但就現在的情況看來,不僅動物保護的知識無法通過這一案例進行傳播,更多輿論反而將這一案件與司法公信力捆綁。問題就在干擾信息太多,而主要信息缺失。

重新講一次這個故事,兩個青年掏了燕隼的窩,知道了可以賣錢,而且清楚地標明瞭名稱,放在網上銷售。之後,他們又去抓了一次燕隼用於出售,被公安抓獲。最後,法院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他們觸犯相關條款,且數量超過10只,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同時考慮減輕情節,於是按起點刑判罰。看完這個故事以後,許多將此事件貼標籤為無知大學生掏鳥窩的意見就失去了基礎,對當事人無緣無故的同情也失去了基礎。

我國的動物保護事業起步太晚,而絕大多數人還擁有過殘忍殺戮的童年,大眾認知和法律規定極其容易擦槍走火。我國的動物保護法規還需要完善,更需要面向大眾普及。而就此事而言,還需要媒體的專業報道,和圍觀者冷靜地獲取信息,否則一起很好的普及動物保護法律及探討法律完善的機會,只能變成大眾的宣洩。

□姚遙(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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