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新冠病毒蔓延,假期延長,企業停擺,咋辦辦呢?

綜合了一些朋友的問題,整理了多方面的資料,期待能幫助大家搞清一些問題。

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問題一:關於國家層面及地方政府層面的延長假期或延遲復工通知,是否強制?

答:雖各級政府的《通知》中未明確告知企業未遵守執行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但就本次延遲復工的主因在於冠狀病毒的人際傳染性,作為降低及阻斷傳染的有效措施即為減少潛在疑似病患引起的人際接觸,因此若無特殊原因,企業應當遵守

問題二:企業單位未遵守延遲復工通知是否屬違法?違法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答:存在違法風險,行政及民事法律責任均存在,考慮到此次冠狀病毒雖歸為傳染病乙類,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所以嚴重的甚至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因此,如果沒有遵守地方政府的通知,同樣面臨著以上的法律風險。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問題三: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問題四:員工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是工傷嗎?

答:是的。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員工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

本文僅作整理及意見參考,由於待官方進一步確認信息,尚不作為正式的法律意見或答覆。

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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