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这些行为或导致丧失继承权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徐彤王丽律师/供稿

导言

众所周知,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现代生活中不乏子女因为争夺老人遗产而采取非法的手段,有些子女的行为已经构成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事由,应当丧失继承权。

案例

甲整日游手好闲,为得到遗产,将父亲关在房间禁止外出和饮食,胁迫其父设立遗嘱将遗产全部归甲所有。其父因长期饥饿,身体受损,生命垂危。此时,甲的行为已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后甲良心发现、改过自新,积极赡养和照顾其父亲,甲之前不孝的行为得到了父亲的谅解和宽恕。父亲在遗嘱中表示,将一处房产交由甲继承。

甲虽然之前的行为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但是其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也被父亲所宽恕,最终没有丧失继承权。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读

民法典新增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遗嘱设立、变更或者撤回,情节严重的”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欺骗被继承人,诱使被继承人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而听从继承人的指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评析

相较于继承法,民法典在本条第四项新增“隐匿遗嘱”、第五项“迫使或妨碍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导致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没有规定与之相应的惩戒措施,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避免或减少该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对此予以完善,明确了若实施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行为的继承人将有可能丧失继承权,以此加大了继承人实施该种违法行为的成本,以期达到规范遗产继承秩序、维持良好的社会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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