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篇(1164-1168)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釋義:民法典總則規定的民事權益,含五種利益: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兒利益、身份利益、財產利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且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釋義:第一款是過錯原則,第二款是過錯推定原則。 本條強調的是有損害的要件,原《侵權責任法》沒有損害的要件。主要解決損害賠償的問題,因此強調損害的要件。第一款是一般侵權行為。第二款需要有法律規定才適用過錯推定,本法條本身是沒有請求權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1.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沒有過錯要件。只需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三個要件。是一個輔助性過錯原則(同過錯推定原則),使受害人在訴訟中佔有更優勢的地位。2.承擔侵權責任則需要適用具體的法律條文而不是本條。如:產品責任、環境汙染生態破壞、高度危險物危險活動、飼養動物造成損害。另:動物園動物則適用過錯推定、醫療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3.無過錯的原則情況下,侵權人能證明被侵權人過錯情況下造成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釋義:沒有損害的情況下的責任方式。屬於侵權行為禁令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釋義:1.民法通則時,以主觀過錯為標準,二人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2.人身損害司法解釋時,分兩種情況:主觀為標準或共同行為直接造成損害,是主觀到客觀的拓展;3.侵權責任法時,模糊定義,分兩種:主觀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的關聯共同、客觀上關聯共同。此條文的理解同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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