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種水生野生動物列入禁食名單!北京版野保條例出臺!

騰氏水產商務網報道:


4月24日,《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將於2020年6月1日實施。相比於上位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北京版野保條例擴大了禁食範圍,除了陸生野生動物外,部分水生野生動物也列入禁食名單。


17種水生野生動物列入禁食名單!北京版野保條例出臺!


17種水生野生動物列入禁食名單


條例明確,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僅如此,以其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也禁止食用。此外,條例提出,禁止獵捕、獵殺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獵殺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記者瞭解到,陸生野生動物具體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北京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三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三有”名錄僅包含陸生野生動物,不包含水生野生動物)。


與全國人大最新決定相比,北京版野保條例強化了市重點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


據調查,北京約有脊椎類野生動物500餘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52種,包括褐馬雞、黑鸛、斑羚等,北京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共239種,包括一級陸生野生保護動物48種,二級陸生野生保護動物174種,二級水生野生保護動物17種。


列入市重點保護的17種水生野生動物有東方薄鰍、黃線薄鰍、尖頭高原鰍、多鱗白甲魚、鯿、華鰁、黑鰭鰁、潘氏鰍鮀、赤眼鱒、瓦氏雅羅魚、魚歲、馬口魚、寬鰭鱲、中華細鯽、細鱗鮭、中華多刺魚等,目前在北京水域分佈已較為稀少。


以食用為目的的

購買、運輸、加工、儲存一概禁止


除了禁止食用外,條例還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運輸、寄遞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介紹,有意見認為,餐飲服務提供者作為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重要環節,需要有效進行監管。最終,表決通過的條例增加了“酒樓、飯店、餐廳、民宿、會所、食堂等餐飲服務提供者,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的條款。同時,在法律責任中明確“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經營的,從重處罰”。


條例在罰則中規定


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食用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為違法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提供交易服務,或者為違法買賣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野生動物還能吃嗎?部分允許依法食用


記者從相關部門瞭解到,全面禁止非法食用的同時,有些野生動物允許依法食用。


其中,陸生野生動物的禁食例外規定,條例草案與全國人大《決定》一致,即:納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野生動物,按照畜牧法規定執行,也就是按照家畜家禽管理。


近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徵求意見。《目錄》涵蓋了傳統畜禽18種和特種畜禽13種。其中,家養傳統畜禽18種,包括豬、普通牛、山羊、馬、驢、駱駝、兔、雞、鴨、鵝、火雞、鴿、鵪鶉等。特種畜禽13種,包括梅花鹿、羊駝、珍珠雞、雉雞、鷓鴣等。


水生野生動物的允許食用範圍涉及四個名錄,即:對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第一批)》《水產新品種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是可以依法食用的漁業資源。對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符合特定條件的(如對人工繁育種群不視為野生動物的),可以依法食用。


每年4月定為野生動物保護月


條例規定,每年的4月為北京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4月的第3周為愛鳥周。


北京依法對野生動物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嚴格按照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施重點保護和有針對性保護。


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對在北京行政區域內生息繁衍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外的野生動物,制定《北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並實施重點保護。


條例要求,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根據監測和普查結果,開展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評估,適時提出《北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調整方案。


設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


除了對野生動物加強保護,條例還要求對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防管理。


條例要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野生動物集中分佈區域、遷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場所、收容救護場所,以及其他野生動物疫病傳播風險較大的場所,設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測和預報等工作。


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風險以及相關信息。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區域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控制措施。


條例解釋,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是指市、區園林綠化和農業農村部門,這兩個部門分別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禁止引誘拍攝、擅自放生


條例要求,野生動物棲息地管理機構或者責任單位應避免開展影響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環境的蘆葦收割、植被修剪、農藥噴灑等活動;制止追逐、驚擾、隨意投食、引誘拍攝、製造高分貝噪聲、閃爍射燈等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社會團體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等需要,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但是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


從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檔案,記載人工繁育的物種名稱、數量、來源、繁殖、免疫和檢疫等情況,並定期向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報告人工繁育情況,按月公示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流向信息,並接受監督檢查。


轉載聲明

本文來源:新京報,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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