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這一《條例》公開聽取意見

關於《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

公開聽取意見的公告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擬於7月下旬進行再次審議。現將條例(草案)及說明全文公佈,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2020年5月13日前反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繫人:田濟民

聯繫電話:0471-6600443、6600641(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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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010020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0年4月13日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提高新時代公民的社會科學素養和道德建設水平,提升文化軟實力,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應用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傳承文明,服務社會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性事業,組織、支持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統籌協調、資源共享、服務大眾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劃和實施辦法,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列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和公共服務專項規劃。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指導、支持和幫助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農牧民、居民自我教育內容體系。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工作計劃;

(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學術研究和成果推廣普及;

(三)組織、指導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活動;

(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隊伍建設、人才培訓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承擔與社會科學普及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具體事務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承擔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負責。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八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中國共產黨的綱領、章程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主義法治觀念;

(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宗教政策,各族人民守望相助理念、烏蘭牧騎精神、蒙古馬精神;

(七)文明健康的生活觀念和生活方式;

(八)哲學社會科學各門類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九)體現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社會發展規律和民族發展進步的其他社會科學知識。

第九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和載體:

(一)利用圖書報刊、音視頻、廣播影視、互聯網、新媒體和傳統口頭傳承,以及公共場所宣傳欄、櫥窗、電子屏幕等宣傳、傳播媒介;

(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盲文,編寫、製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應用軟件;

(三)依託公共場所和歷史人文資源等條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四)舉辦社會科學講座、論壇、研討會、座談會、展覽、知識競賽、社會服務諮詢等活動;

(五)通過烏蘭牧騎演出、那達慕大會等群眾性文體形式,開展宣傳普及活動;

(六)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農村牧區、進企業、進軍營、進網絡開展宣傳普及活動;

(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相關的其他形式。

第十條 每年六月的第二週舉辦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周,集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嘎查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針對農牧民、居民的需求,開展以環境保護、節約資源、健康衛生、移風易俗和反對愚昧迷信、陳規陋習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工人聯合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工作對象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職工教育培訓內容,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教育;有條件的面向公眾開放企業內部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以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法治觀念、人文修養、安全常識等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第十六條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應當結合學科優勢特色,積極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社會智庫應當發揮自身特色優勢,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七條 圖書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行計劃。

報刊、廣播影視、網絡、新媒體、自媒體等應當刊載、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節目以及公益性廣告。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展覽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文藝演出單位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和演出。

第十八條 商場、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利用相關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九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開展。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共建共用管理,滿足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需求,加強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所、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使用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所、設施,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和提供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所、設施,或者利用現有場所、設施開展公益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區內外交流合作平臺和機制,吸收和借鑑社會科學普及的先進經驗和優秀成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場所、設施,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科學普及產業發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或獎勵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成果評價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納入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獎範圍,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作為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業績考核依據之一。

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通過數字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建設信息化、網絡化、可視化等互聯網社會科學普及平臺,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培育和推廣受眾面大、社會認可度高的社會科學普及品牌,增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吸引力和影響力。

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委員會制度,遴選、聘任社會科學普及委員會委員,為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提供諮詢指導,參與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推薦評選。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捐贈財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

對捐贈財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使用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所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擾亂社會科學普及場所秩序或者毀損場所、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社會科學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指出:“一個沒有發達的自然科學的國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個沒有繁榮的哲學社會科學的國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加強社會科學的宣傳和普及,是弘揚科學精神、繁榮社會科學、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促進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我區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不斷深化,成效顯著。但由於沒有具體和操作性強的法律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整合全社會各種資源,規範和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依法鞏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主陣地。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體例結構

《條例(草案)》共七章三十條,分別為總則、組織實施、內容和形式、社會責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二)關於社會科學概念的使用

《條例(草案)》採用“社會科學”這一概念,沒有使用“哲學社會科學”或“人文社會科學”。這主要是考慮與憲法的提法相一致,也更加符合人們日常生活採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二分法的習慣,便於縮小語境差距、擴大認同面。

(三)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組織和管理

社會科學普及的性質及其實踐,決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管理必須採取政府主導和社會團體參與相結合的運行模式。因此《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劃和實施辦法,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列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和公共服務專項規劃”。由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主要由社科聯負責組織實施,而社科聯是群眾團體,不是行政主管部門。因此,《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具體事務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承擔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負責”。

(四)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與形式

社會科學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普及社會科學知識,首先是普及重要的、基礎性的、民眾迫切需要的社會科學知識,特別是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確立的重大理論成果作為社會科學普及內容予以充實。為此,《條例(草案)》第八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同時,為規範和引導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基本涵蓋了當前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方式和方法。

(五)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社會責任

社會科學普及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需要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各有關部門、單位廣泛參與和配合,《條例(草案)》第三條對此作出了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企業、學校、基層自治組織、教育科研機構、文化傳媒單位、社科類社會組織、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志願服務等在社會科學普及中的職責。

(六)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保障措施

針對我區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發展要求,《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對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二是整合資源,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建設,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三是規定了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成果評價機制。此外,還對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建設、捐贈、獎勵等保障措施作了相關規定。

來源:內蒙古人大

編輯:劉玉涵

校對: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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