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名单!北京版野保条例出台!

腾氏水产商务网报道:


4月24日,《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相比于上位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北京版野保条例扩大了禁食范围,除了陆生野生动物外,部分水生野生动物也列入禁食名单。


17种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名单!北京版野保条例出台!


17种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名单


条例明确,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如此,以其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也禁止食用。此外,条例提出,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记者了解到,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北京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三有”名录仅包含陆生野生动物,不包含水生野生动物)。


与全国人大最新决定相比,北京版野保条例强化了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据调查,北京约有脊椎类野生动物500余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2种,包括褐马鸡、黑鹳、斑羚等,北京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239种,包括一级陆生野生保护动物48种,二级陆生野生保护动物174种,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17种。


列入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有东方薄鳅、黄线薄鳅、尖头高原鳅、多鳞白甲鱼、鳊、华鳈、黑鳍鳈、潘氏鳅鮀、赤眼鳟、瓦氏雅罗鱼、鱼岁、马口鱼、宽鳍鱲、中华细鲫、细鳞鲑、中华多刺鱼等,目前在北京水域分布已较为稀少。


以食用为目的的

购买、运输、加工、储存一概禁止


除了禁止食用外,条例还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介绍,有意见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环节,需要有效进行监管。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增加了“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的条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条例在罚则中规定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或者为违法买卖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还能吃吗?部分允许依法食用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全面禁止非法食用的同时,有些野生动物允许依法食用。


其中,陆生野生动物的禁食例外规定,条例草案与全国人大《决定》一致,即: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按照畜牧法规定执行,也就是按照家畜家禽管理。


近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目录》涵盖了传统畜禽18种和特种畜禽13种。其中,家养传统畜禽18种,包括猪、普通牛、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特种畜禽13种,包括梅花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等。


水生野生动物的允许食用范围涉及四个名录,即: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水产新品种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是可以依法食用的渔业资源。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如对人工繁育种群不视为野生动物的),可以依法食用。


每年4月定为野生动物保护月


条例规定,每年的4月为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4月的第3周为爱鸟周。


北京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制定《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


条例要求,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根据监测和普查结果,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评估,适时提出《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方案。


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除了对野生动物加强保护,条例还要求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防管理。


条例要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收容救护场所,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风险以及相关信息。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条例解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这两个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禁止引诱拍摄、擅自放生


条例要求,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避免开展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的芦苇收割、植被修剪、农药喷洒等活动;制止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但是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记载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情况,并定期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按月公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流向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转载声明

本文来源:新京报,转载请注明出处。


17种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名单!北京版野保条例出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