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点评】“亲子亲卖”10万起,这里面有多少“鲍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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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4年

鲍某某案牵出网络送养黑产链

【小明点评】“亲子亲卖”10万起,这里面有多少“鲍某某”?


近日,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在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的同时,将网络送养黑产链乱象也一并推到了群众的关注中。中介建群前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这种“亲子亲卖”的网络送养黑产链触碰的法律红线也是很明显的。


01作为中介方


为买卖双方搭建交易平台,对接双方并从中赚取予以牟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为保证收买方可以顺利上户,中介还会找关系为贩卖婴儿开具出生证明,从中收取高额利益回报并滋生一大批非法办证等地下产业,中介方及其背后所谓关系方也涉嫌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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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02作为收买方


其“买女为妻”“买子为子”的“实际需求”产生的利益催生了网络送养黑产链,对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买卖双方签署的所谓《送养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


收养成立需要一定的法定条件及相关的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


收买方行为在明知出卖方和中介方在贩卖妇女、婴儿的情况下,而实施名为收养实为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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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作为亲生父母的出卖方


将亲生子女作为商品以高额的费用贩卖,以送养之名行拐卖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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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除依照《收养法》法定程序以外的其他送养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呢?

是不是送养人不收钱就没事了?


并不一定,我国一直普遍存在民间送养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民间送养行为与“亲子亲卖”的送养行为还是有所区分的。两高一部的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认定: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区分“亲子亲卖”的送养行为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上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并且司法机关还会通过审查送养人的背景及送养原因、送养人收取钱财及收取数额多少、送养人是否关注收养人的收养目的及抚养能力等等对送养人的主观进行认定。


此外,即使送养人没有收取钱财,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也可以遗弃罪论处,所以亲生父母对于民间送养应该慎之又慎,毕竟收养人的真实面目谁也不得而知。


【小明点评】“亲子亲卖”10万起,这里面有多少“鲍某某”?


综上,小明认为,作为司法机关,并不提倡这种法律框架外的民间送养行为,而是出于社会发展现状、儿童健康成长以及人道主义等等多种综合因素考虑下,对这种迫于无奈的民间送养行为不予以犯罪论处,体现我国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而当前我国法律还需对这种民间送养行为进一步加以规范。此外,即使为人父母并无任何的门槛和条件,但是只要将子女成功带到这个世界,孩子就该享有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亲生父母都应对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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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千奇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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