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黑車”闖卡致輔警死亡被判死刑,家人認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李瑋/文圖

2020年7月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譚許澤開“黑車”闖卡,導致輔警死亡的案子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譚許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6650元整。

譚許澤的家人認為譚許澤不可能故意殺人,而譚許澤辯稱自己不是故意殺人。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的執法方式不規範。譚許澤家人認為判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11月11日,記者從石伏龍和林輝兩位律師那裡獲悉,他們已經申請重新閱卷,並對案件當時乘坐譚許澤車輛的乘客們,再次進行調查取證。

男子開“黑車”闖卡致輔警死亡被判死刑,家人認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

(譚許澤)

拉村民上集市遇到交警查車

2019年12月28日上午10點多鐘,家住湖南常寧市柏坊鎮鬥嶺村的村民譚許澤,接到村民楊某某的電話,說要坐他的車回蓬塘。一聽來生意了,譚許澤就趕緊開車從家出發,到柏坊街上接楊某某和他老婆。

當天正好是柏坊街上趕集的日子,在途中,譚許澤又在柏坊街上拉了7個回蓬塘的客人。

2013年左右,譚許澤買了一臺銀白色長安麵包車用作拉客賺錢。

然而,讓譚許澤沒想到的是,當天上午,常寧市公安局柏坊派出所安排民警和輔警在常寧市柏坊鎮,通往省道S659柏坊村二隊路段設卡開展交通整治。

上午10時許,譚許澤拉著客人經過民警設置的卡口,譚許澤被要求停車接受檢查。

因為譚許澤之前拉客,就曾在這個路段被警察查處過,他心裡很清楚,開車拉客要有營運資質和行車路線,自己的車超載,又沒有營運資質,只要被查下,肯定要接受罰款。而當天,譚許澤的車又超載了。

於是,譚許澤決定衝過去。

男子開“黑車”闖卡致輔警死亡被判死刑,家人認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

(譚許澤和家人)

衝卡時突發意外,一名輔警被捲入車下倒在血泊中

據譚許澤回憶,當時前面道路右側被一輛三輪車擋住,他就開車往馬路左側走。可他剛把車開到查車點時,就有一個警察 (指被害人顏文雄)從馬路右側走過來,並招手示意其停車。

譚許澤此時看到,在他駕駛室左側也有個警察,但儘管如此,譚許澤也沒想要停車,繼續低速前行。

看到譚許澤的舉動,顏文雄並沒有讓開而是站在副駕駛前面,身體貼著車頭位置,譚許澤此時依然沒有停下,而是低速推著顏文雄往後退了幾步。

譚許澤稱,顏文雄當時一直在喊他停車,並用手扒住車身,譚許澤看到已經擺脫不了,就加速往前衝,顏文雄被他頂到車子右前方處,依然用手敲譚許澤副駕駛側玻璃並大聲朝他喊話。

譚許澤此時已經沒留意到顏文雄在喊什麼了,隨後,譚許澤的車子帶著顏文雄又往前走了五六米後,顏文雄就摔倒了,麵包車的右後輪從警察的身上壓了過去。

譚許澤解釋,當時,他沒有注意到車子壓到他身體哪裡。

開車跑出一公里左右,譚許澤就被追來的警車攔下,他也被帶到查車現場,此時,譚許澤才看到攔車的顏文雄腦袋出血倒在地上。

譚許澤稱,當時腦子已經混了,一心就是要開車跑,他認為如果自己加速的話,這個警察就會自己閃開,根本沒想過後果。

譚許澤的舉動,導致顏文雄當場死亡。經鑑定,顏文雄系重度顱腦損傷合併胸腹損傷致死。

法院判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隨後,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譚許澤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25687元。

2020年7月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譚許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6650元整。

對此,譚許澤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沒有異議,但他卻辯稱自己不是故意殺人並提起上訴。對於法院的判決,譚許澤的家人認為量刑過重。

譚許澤妻子的弟弟易先生說:“我們家屬感覺譚許澤這個案件審判量刑過重,根據當時坐在車上的乘客們跟我們家屬的反饋,乘客們說,當時輔警是從側面主動追趕靠近譚許澤正在行駛中的車子,當時顏文雄扒住車子想阻停車子,並讓車子停下來進行執法。

車子一直在行駛中,而譚許澤當時正在緊張開車,並不知道有人倒在了車子下面。在發生事故時,坐在車上的人也並不知道車子有軋到了人。還是後來,有別的輔警追趕上來,才知道闖大禍了。

男子開“黑車”闖卡致輔警死亡被判死刑,家人認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

(譚許澤家房子)

“判決書顯示的信息,應當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

“我們也在想,譚許澤為人善良本分,老實膽小,如果他真的知道車子底下有人躺下了,就算借他十個膽子,他也不敢開車再走了。”易先生說道。

易先生稱,當時坐在車上的乘客們都有答應可以到法院出庭作證,法院在審判譚許澤案件時,家屬沒有接到開庭通知,所以證人們也沒法出庭作證。

記者看到,譚許澤的上訴狀上寫到,一審法院在刑事部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嚴重錯誤,上訴人主觀上不具有主觀殺人動機,不能苛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11月11日,記者聯繫到了當時坐在車上的乘客範高利,她稱當時她坐在最後一排,後來就看到有警察查車,因為他(譚許澤)被罰了好幾次,所以就想闖過去。“我們就看到有警察扒在車邊,後來車就開跑了,直到警察追上,我們才知道撞死人了,當時,他(譚許澤)應該是不知道軋死人了。”記者又聯繫其他幾位乘客,有乘客不接電話,有的則手機停機。

隨後,記者根據衡陽中級人民法院所留電話進行聯繫,對方稱需要與新聞科聯繫,但記者多次撥打該科室電話,均未有人接聽。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徐昕教授說:“根據判決書所顯示的信息,我認為定性應當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看出他有殺人的故意性。”

徐昕教授稱,律師從現有的材料分析,認為定故意殺人有待商榷,過失致人死亡更加妥當,理由如下:

1.對於被害人拍窗、拉車的行為,譚許澤加速離開的行為只能是可以預見到後果有可能發生,不是明知加速離開必然導致被害人被碾壓。

2.行為人內心傾向是不希望結果的發生。從譚許澤駕車離開後說“今天沒搞好,出事了,不得了”可以看出行為人是不希望結果的發生。

3.行為人在駕車加速離開前,是選擇在被害人站到了車的右方,不是前方,才加速離開。可以認為行為人是有意採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

4.從現有的材料看,車上乘客證言認為“被害人是拉車被車加速而拉倒,不是正面撞倒而碾壓”。

5.被害人有過錯。

11月11日早上9時,記者從石伏龍和林輝兩位律師那裡獲悉,他們已經申請重新閱卷,並對案件當時乘坐譚許澤車輛的乘客們,再次進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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