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算“不可抗力”吗?疫情影响合同履约应该怎么办?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算“不可抗力”吗?疫情影响合同履约应该怎么办?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算“不可抗力”吗?疫情影响合同履约应该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迟延或不能履行问题突出,各类市场主体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和风险,因消费争议的投诉亦日趋增多。

综合来看,这些经济合同履行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与适用,通过梳理,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从“不可抗力”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方法,用以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为市场主体恢复生产提供法治引导和法律服务。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算“不可抗力”吗?疫情影响合同履约应该怎么办?

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0年2月10日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认定为不可抗力,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实践中,一般应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目前通常认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是一个相对合理的确定依据。

问:因不可抗力,对合同履约可能带来哪些纠纷?

答:

一是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引起的纠纷;二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三是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引起的纠纷;四是经营者扩大“不可抗力”或者借“不可抗力”为由,不按合同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等。

问:受疫情影响,是否合同都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

答: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不同情况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或者合同变更等。

首先,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不可抗力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其次,遇到合同纠纷应该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再次,友好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争议办法处理,包括仲裁、诉讼等。

问: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问: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 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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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贸企业来说 关于“不可抗力” 国内国际也有区别

从国内相关法律看: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境外相关规定看:

国际商事合同的角度来看,通说认为,“不可抗力”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一般不使用不可抗力这个法律术语,而使用“合同落空”、“合同受阻”等,其与不可抗力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7.1.7条规定:“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无法合理地预期该方当事人能够考虑到该障碍,或者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不履行方应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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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应对的简要参考指引

(一)并非所有情形都能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本身是不可抗力,但在具体合同中并非必然适用,需要综合审查本次疫情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不能的时间节点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义务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综合考量。

1、应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规定,本次疫情造成的影响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后,且在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时间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涉外经济合同考虑以2020年1月31日WHO将本次疫情定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为基准日较为合理。以上述基准日为时间节点,若合同义务人在此之前已延迟履行合同,则不能主张不可抗力。

2、具有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是信守合同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规定及其立法精神,需要确定合同未能如期履行与本次疫情造成的影响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在合同履行中虽遇本次疫情,但疫情并不能导致该合同义务人无法如期履行,或者存在阻断不可抗力与义务不履行之间因果关系的事由,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3、义务人的过错分析

虽遇本次疫情,但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是由于合同义务人自身的过错,如产品质量问题、合同义务人消极怠工等,则合同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在认定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于合同不能履行之原因的基础上,后续应当解决的问题是除了不可抗力,是否还因企业的过错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

(二)关注合同约定

查看合同中是否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及早理清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事实,提早规划,尽快评估此次疫情爆发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如果疫情防控并未构成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时,仍然应当按约定履行。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商业利益,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灵活采取不同的补救履行方式,为后续责任分担做好准备。

(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企业应依法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四)及时履行通知、证明、磋商义务

基于《合同法》要求的诚信原则和附随义务,合同义务人在向相对方发出主张不可抗力通知的同时,有义务说明疫情的发生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初步影响,并结合合同本身的性质(包括标的物性质、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等)作出合同延迟履行、合同中止或者解除的磋商建议。

涉外经济合同中,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发布通知,企业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以申请贸促委及分支机构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但需注意的是,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公证处所作公证仅能作为不可抗力情形存在的事实证据,最终如何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仍需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五)重视相关证据的固定和收集

为避免企业因疫情中合同履行问题而陷入诉讼或仲裁的被动局面,应注重以下证据的固定和收集:

1、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

2、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双方重新协商的相关内容和材料;

3、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4、包括签署的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可向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或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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