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被騙,怎樣追回投資款

商業特許經營(俗稱“連鎖加盟”)在我國發展歷史較短,但由於其低成本、高效率的品牌擴張模式,發展非常迅速。特許經營包括特許人(俗稱“盟主”)和被特許人(俗稱“加盟商”)兩大基本主體。

對於被特許人來說,主要是想借鑑特許人成熟的經營模式並使用其經營資源,但由於很多商業特許經營企業只是以收取加盟費為目的,沒有成熟的經營模式,有的特許經營企業甚至連經營資源都不具備,就開始盲目發展特許體系,隱瞞或虛構商業特許經營資質,導致商業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十年前,筆者團隊就代理棒約翰加盟商特許經營糾紛、一茶一坐加盟商特許經營糾紛,這幾年也接手處理了很多行業包括餐飲、生活類APP、電商等大小有十多個行業的商業特許經營案件180多件,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見證了形形色色的加盟糾紛類型,也積累了一些實務處理經驗。有鑑於此,筆者根據這幾年處理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實務操作,就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分享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特許人的經營模式不成熟,可以解除合同

成熟經營模式是開展加盟的必備條件,如果特許人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則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經營資源無從談起,被特許人也就無法實現特許經營的合同目的。

雖然“兩店一年”及備案條件,並非影響加盟合同效力的因素,但該條件可以認為是具備成熟經營模式的量化,不具備該條件,其特許經營資源和經營模式存在一定瑕疵。同時,特許方應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持續提供加盟服務。

在不具備成熟經營模式的情況下,法院會判決解除特許經營合同,並要求返還加盟費、保證金、管理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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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虛假信息,可以解除合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賦予了被特許人在特定條件下的法定解除權,該條件即為特許人提供虛假信息,是否主張合同解除被特許人有決定權。這種解除合同的方式是特許經營合同所特有的,因為在合同法中如果提供虛假信息能夠達到欺詐的程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這樣的設計重在保護被特許人的知情權,同時,亦給予其事後選擇合同解除與否的自由。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如果主張特許人提供虛假信息而解除合同,可以從時間與內容兩個方面進行主張。因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如果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或者簽訂合同後 提供或者誇大直接關係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信息或經營資源,足以導致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隱瞞的信息不限於在合同簽訂時存在的信息,還包括在合同簽訂後發生的信息。如與特許人有關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可能直接影響到被特許人是否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或者可能對被特許人實現特許經營合同目的產生重大影響,但特許人隱瞞該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三、故意隱瞞重要信息,可以解除合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了特許人應該披露的內容,其中包括影響加盟決定的服務模式、服務內容、投資預算、特許人的財務狀況及涉訴情況。如特許人故意隱瞞該情況,則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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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冷靜期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從該規定的目的解釋來看,如果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未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的合理期限內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許人已經實際利用經營資源的除外。但“一定期限”如何界定卻沒有給予具體的規定,這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進行判斷。

筆者(薇:一三九一七二一九九六六)帶領的爭端解決團隊,專注於加盟合同爭端解決,如果你遇到加盟合同糾紛,歡迎聯繫我們進行深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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