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杜終於將老宅子賣出去了,上個月已經陪同買家將房子過戶到買家名下了,老杜心裡想著可以去女兒所在的城市安度晚年了!
但週五下午,一封法院的傳票打破了平靜,原來買老杜房子的王大姐將老杜告到法院了,要求解除和老杜的購房合同,並要求老杜退還房款及賠償損失,起訴的原因是,老杜隱瞞了重要的事實,即老杜的妻子半年前在老杜家房屋外樓梯間自縊身亡,王大姐在裝修房屋中從鄰居那才得知此事實。但是王大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過戶時,老杜和中介都未告知真實情況,導致王大姐簽訂合同並支付了房款!
老杜的這個案子,屬於現實中典型的誤買到"凶宅",那麼,該怎麼處理呢?
類似的問題,還有租客非正常在租賃房屋內死亡,造成房屋出租價值降低,能否產生索賠的問題!
具體到老杜家這個事情,如果買方為此申請撤銷合同,實踐中,司法機關是這樣認為的:
首先: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情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最後,要看出賣方未披露房屋內發生兇案或事故等不吉利事情是否符合法定可撤銷的情形。
一般,這類案件中,往往是出賣方不披露,導致買方不知情,對房屋價值產生錯誤判斷,基於該錯誤認識而作出的購房行為與其意思相悖,且房屋內發生兇案,客觀上加重了居住人的心理負擔,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涉房屋的使用價值和市場價值,若繼續履行合同將不能獲得合同簽訂時所預期的房屋使用目的和利益,即使出賣方隱瞞情形不屬於欺詐範疇,但屬於簽訂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依法應予以撤銷。
那麼,老杜是不是退還房款就可以了呢?
不是的,老杜要承擔過錯責任。
合同法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合同因老杜的過錯被撤銷,老杜應返還王大姐已支付的購房款並支付合理期限的利息,同時需賠償王大姐已支付的印花稅,不動產權登記費等費用!
房屋內如果是正常的生老病死,一般不會對心裡造成影響,但如果發生非正常的事件,應尊重民間的風俗,照顧後來購買房屋後居住人的心裡需要,而非迷信,若出賣方未披露,則應該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另外,也提示在購買二手房時,合同中要約定出售房屋不得有過凶宅或非正常事故,一旦遇到了,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撤銷合同之訴!
做事還的誠信啊!有拆遷補償、房買賣法律問題@高翠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