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冒領10萬餘元補償款,甘肅一村幹部被判刑!

2020年7月16日,隨著法槌落下,甘肅省漳縣鹽井鎮鹽井村九社原社長李愛明因犯貪汙罪被判刑,並處罰金10萬元。人們不禁在想,一個村民小組長,手中的權力究竟有多大,竟會因為犯貪汙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虛報冒領10萬餘元補償款,甘肅一村幹部被判刑!


漳縣紀委監委在接到關於鹽井鎮鹽井村九社社長李愛明有關問題線索的時候,也抱著同樣的疑問。對此,縣紀委監委第一時間成立調查組,對該問題線索開展調查,一起關於村民小組長違紀違法和涉嫌貪汙的案件浮出水面。

2017年,渭武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漳縣段開工建設,需要徵收鹽井鎮部分土地,其中鹽井鎮鹽井村一塊9.174畝河灘地因河水沖毀及採砂等原因,導致6戶農戶權屬界線不清。經鹽井村委會決定,由九社社長李愛明負責與農戶溝通協調,對存有爭議的地塊進行劃分。

作為村民小組長,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收工作本應是其應盡職責,然而李愛明卻對村委會賦予的這點權力動起了歪心思。李愛明首先與有關農戶確認,將該地塊中4.08畝土地劃分給了涉及的6戶農戶。對其餘的5.094畝土地權屬,李愛明並未繼續核實,僅憑該村村民李某林和李某名的口頭虛報,直接將其中2.274畝劃分給二人,致使冒領國家徵地補償款8.6萬餘元。

然而,李愛明的糊塗行為並未結束。他將剩餘的2.82畝土地,竟然全部登記在了自己妻子名下,共冒領國家補償款10萬餘元。直至案發,李愛明已將該筆補償款用於給兒子購買小轎車等個人支出。

李愛明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自作聰明動了歪腦筋、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表示後悔不已,並願意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

虛報冒領10萬餘元補償款,甘肅一村幹部被判刑!


調查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李愛明作為鹽井鎮鹽井村九社社長,受鹽井鎮鹽井村村委會委託,從事本村相關土地徵用管理工作,屬於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要件。其利用職務之便,冒領國家徵地補償款10萬餘元,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構成貪汙罪,應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0年5月27日,縣紀委監委給予李愛明開除黨籍處分,責令其辭去鹽井村九社社長職務。2020年7月,李愛明因犯貪汙罪被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負有領導責任的時任鹽井村黨支部書記及駐村組長同時被嚴肅問責。

執紀者說

基層幹部身處群眾之中,一言一行直接影響幹群關係和各項惠農政策的有效實施,其貪腐行為直接侵害群眾的切身利益。為此,要強化對基層幹部的教育管理,堅持有貪必反,懲治腐敗“無死角”,讓他們在群眾中樹立良好形象,真正成為合格的黨的基層“形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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